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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区分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应知干货

 刘锡春律师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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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钓鱼执法、暴力执法等事件的见诸报道,执法的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等也越发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网络时代,执法人员的众多行为都被放在了显微镜下,因此执法人员更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刑法也对执法人员的不合法行为作了规定,本期法信选取了其中的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分标准作为切入点,分析二罪的界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信码 | A6.G8247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信 · 相关案例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用香烟烧烤皮肤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犯罪——李新安刑讯逼供案

案例要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采用香烟烧烤皮肤的恶劣手段对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犯罪。虽然行为人仅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轻微伤的损伤结果,但采取的是香烟烧烤犯罪嫌疑人皮肤的恶劣手段来逼取口供。故即便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出现,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号:(2010)日开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公安机关实习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胡某刑讯逼供案

案例要旨:公安机关的实习人员代表所在的司法机关行使审讯职责和履行审讯职责的,符合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条件,可以认为是一种准司法工作人员,因而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有刑讯逼供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轻伤的后果的,构成刑讯逼供罪。

来源:《侵害人身财产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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