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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反应与因果律

 朗琅qa0us2lo4e 2016-12-02


因果律反应器:

参考(对于辨证唯物主义量变引起质变的批判)章节。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件状态总是存在于某尺度函数内,而且它存在一个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作为存在的定义域(ab)。事物的运动,其实是事物件作为有界函数而存在的,也就是相对的静止存在上下限的!而质变其实是事物件的相对静止的塌陷,固此量质变化问题的本质是变化量的域大于质的定义域会引起质变的发生!并非所谓量变引起质变!它反应事物件的质状态是一个有上下限(ab)的有界函数!由变量的改变到事物件的果存在一个反应过程。而这个过程的组成结构,我们可以定义为因果律反应器。一切意识与运动都是通过因果律反应器来接受信息与发出指令的。运动的过程就是变量的增减对应于时间上的增减量的反应过程。

 
 

本因(一般称之谓内因):是指事物件的内在变化增减量所表现的表象特征。外因是指系统的外部事物件的内在变化增减量所表现的表象特征。也就是外部环境的内在变化增减量所表现的表象特征。

事物件的因相对地分为五组分别是:恒常因,偶然因,秩序因,条件因,运动因。这个分法只是个相对概念。其实事物件的因从绝对意义上均是运动因。它们具体表现为恒常性,偶然性,必然性,或然性,随机性。同时这些又分为内外因。如上所述。

恒常因:是事物件的相对静止态所依赖的所有内外因素。就变量的增减量非常微小或者为零。使得事物件在运动过程中表现为恒常状态,一种平衡的相对静止态。恒常因是使得事物件得以常态化的因素。这种常态化联系到事物件的内部与外部。恒常因的变量取值均在事物件承载力的定义域以内。其变化不能够影响事物件发生质变。

偶然因:是指影响事物件的运动发生质变的因素,不是恒常的,只是一个特别而偶然的情况下才出现的,一种突发状态下的事物因。从而引起事物件发生突变。这种事物因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预知的,或者能够预知,但是是概率非常小的。往往事物件质变使人猝不及防。偶然因的变量取值均在事物件承载力的定义域以外。是超限的。

秩序因:是指影响事物件的运动发生质变的因素是严格的秩序化连续递增或递减,并且它必然性地会超出事物件承载力的定义域。所以在秩序因的作用下,事物件必然性地发生质变。表现为一些事物件的变化存在必然性。不可避免的。

条件因:是指影响事物件的运动发生质变的因素是在另外一些因素控制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条件因才可能使得变量超出事物件承载力,而且不同的条件会影响到不同的变量增减,它导致的质变存在不同的形态。这个条件因,分可控的条件因,但是也存在不可控的条件因,不可控的条件因一般是存在另一个运功因或者偶然因主导的。

运动因:是指影响事物件的运动发生质变的因素是运动的随机的,它使得变量的定义域,有时在定义域以内,有时超过定义域,只有在超限的时才能够使得事物件发生质变。运动因作用下的事物件是不但变化的,没有规律性。也是不可控的,我们只能够,捕捉到一些变化的大概现象。它表现为随机性。无序性。

恒常果:是指不管影响事物件的因是何种,只要事物件的始终的状态保持了恒常态,那么这个果,就定义为恒常果。它表现为始终的状态的差异性趋于零或者非常小。虽然恒常果多数是恒常因产生的,但是其他的事物件的因也能够产生同样的果,不过这不是普遍的。

继承果:事物件的始终的状态存在差异,但是事物件的主要部分依然保持了初始状态的主要属性。只存在一小部分差异。

变异果:事物件的始终的状态存在较大德差异,但是事物件依然保持了初始状态的部分属性。主要表证是差异。

异果:事物件的始终的状态完全不同。主要表证是异。基本上看不出如何继承现象。

瞬间果:事物件的终状态存活时间非常短,瞬间后又开始了下一个变化,主要表证是运动性。

虚无(灭):事物件的终状态归于无形,质属性丧失,死亡,幻灭。

意志与一切事物件的都是通过这样一个因果律反应器而发生运动与改变的。具体什么样的因得到什么样的果,依然是具象属性共同作用决定的,它不能够具体化,在不同的具象属性共同作用下产生各种具体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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