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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小细节

 ZSHY688 2016-12-04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想要降低借贷的风险性,避免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经济纠纷,就要注意以下几点:1、借贷合法化;2、自觉签订合同;3、注意诉讼时效。在这里,我们主要来讨论借贷合法化和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

  1、借贷合法化。

  这包含两个方面。

  其一,借贷关系要合法,平等主体之间任意一方不应该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借贷关系的成立,否则即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还需注意,如果债权人知道借款一方借款用于非法行为,却依然借出的还可能承担法律的制裁。

  其二,借贷利率要合法,2015年8月6日之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超过四倍以外的利息,银行是不予保护的。而8月6日之后,新规则提出了24%和36%两条红线。简单地说,借贷关系约定的24%以内的利息是得到法律保护的,超出36%的利息是不保护的。那么24%到36%的部分呢?这部分叫做自然债务区。

  举个例子,衡某和栾某两人自愿形成了借贷关系,衡某借款1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还清。一年期满,衡某由于了解了关于借贷法规,只付给了栾某24%的利息,栾某索要未果,将衡某告上法庭,法官会怎么判?答案是法官不会判决衡某支付剩余的6%的利息,因为这部分是法律所不保护的,栾某的申诉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同样的前提下,第二种情况,衡某支付了30%的利息后才了解到新规,向栾某索要多支付的6%无果后,将其诉诸法庭,法官又会怎么判?答案是法官不会判决栾某返还衡某多支付的6%的利息,同样如此,超出24%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当双方达成协议,债务人拒绝给付,债权人无法获得胜诉权;反之,债务人给付之后,也不得以自然债务为由,要求返还。所以,签订合同时约定合适合法的利率是值得关注的细节。

  2 .注意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2年期满之后,如果权利人没有进行诉讼,那么他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就消失了,法律将不保护他的胜诉权。

  2年的时间不短也不长,忘记一件事也很正常,或者遇到一个无赖就是不还钱,是不是意味着2年过后就真的只能让钱打水漂?其实不然,只要让诉讼时效中断就可以不断得延长诉讼的时效,这样的方法有三个:1、权利人请求;2、义务人的承认;3、权利人提起诉讼。选择直接请求对方还款或者直接诉诸法庭当然是相对简单粗暴的方式,但当划不开面子请求还款甚至对簿公堂时,还有一个办法就是通过获得义务人的承认来延长诉讼时效,就是通过不断地使对方承认自己欠款未还的法律事实来延长诉讼有效期,从而避免老赖的形成以至于造成对自己的损失。

  当然,对于义务人的承认,最好要留下证据,可以采取录音,录像,以及纸面的凭证,方便日后必要时成为有力的证据。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又不至于因为要钱撕破脸皮而影响双方关系。

  最后,遇到这种人,笔者建议还是敬而远之,不要再有下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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