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干货】掌握财产保全最新规定,看这八个要点足够了

 gzdoujj 2016-1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二十九条,主要亮点有哪些呢?本文从八个方面解读财产保全新规,供实务人士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财产保全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此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问题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缺少专门性司法解释进行规制。《财产保全规定》的出台弥补了这一不足,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执行规范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财产保全规定》全文共二十九条,主要亮点如下:
亮点一:进一步明确了“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数额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诉中财产保全”仅是规定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并没有规定进一步的担保标准。

《财产保全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这为“诉中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标准并没有变化。《财产保全规定》第五条与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一样,“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亮点二: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
《财产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这种担保方式有效引入了市场机制,可以增强当事人担保能力、降低担保门槛。《财产保全规定》将这种方式加以吸收和明确。

亮点三:明确了“诉中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担保的情形
《财产保全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六种“诉中财产保全”可以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分别是: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亮点四:明确了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提供相关信息的最低义务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那么也可以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法院据此可以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仍需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另外,虽然该条款规定了“诉中财产保全”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最低义务,但是如何界定、判断“具体财产线索”,仍缺少相应的标准,这在实践中,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亮点五: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协助查询被保全的财产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如果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仅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并且法院作出了保全裁定,那么在之后的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而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才可以协助申请人查询财产信息。如果执行法院没有查询到可供保全的财产,只能书面告知申请人。所以,对于申请人,最好能够一次性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不要过分地依赖这个条款。

亮点六:先保全法院未积极处分保全财产,之后的在先轮候执行法院可以商请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如果超过一年,未处分保全财产,那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这一规定旨在督促先保全一方积极依法处分保全财产,避免其怠于履行权利。

亮点七:明确了申请保全人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义务,否则赔偿被保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以下六种情形,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不及时履行申请解除的义务,那么申请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亮点八:将财产保全异议依照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两种保全异议分别依照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执行标的的异议处理:

(一)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处理)审查处理。

(二)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下,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执行标的异议处理)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申请保全人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那么法院会解除保全。



(文章来源:采安律师事务所,转自:采安律师事务所,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欢迎原作者认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