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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财产保全实务操作指引!

 律师戈哥 2022-03-03
来源 | 彰平 合同说
作者 | 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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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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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立案前或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一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胜诉判决,对于债权而言,已毫无意义,所以财产保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前文笔者给大家介绍了诉前保全的重要性,本文重点讲解金融机构在诉前、诉中实施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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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几种?

财产保全分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者的目的、申请条件、解除条件均相同,区别仅是申请的时间节点不同。诉前保全,是在法院未受理案件之前,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保全,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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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需要提交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申请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该组证据如果是诉前保全必须提交,如果是诉讼保全,因起诉时已提交法院,故无需重复提交。

2.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材料。

3.担保材料。申请人或第三人需要提供担保书及财产证明,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出具担保函即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1条。

附保全申请书模板: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XX 纠纷 ,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请求事项:XXXX(即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处所及要求保全的方式等。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事实和理由:XXXX(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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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人民法院哪个部门提出?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诉前保全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然后交由执行庭实施,但有的法院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并实施。诉讼保全由审判庭的承办法官审查并作出裁定,然后交由执行庭实施,但有的法院既由审判庭承办法官出具裁定,也由其负责实施。申请人应根据当地法院的实际做法,找对部门找对人。

法律依据:《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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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的案件,当事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与申请保全的管辖法院不一样,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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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有哪些担保方式?

1.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的金钱或财产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保全人既可以自己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产。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前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很明显,诉前保全的担保条件更加严格,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前缺少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环节,保全出现错误的概率较诉讼保全较大;二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前保全,增加其成本。实践中,对于担保财产的形式及价值,法院掌握的标准不一,有些法院提高了标准,诉讼保全同诉前保全一样,要求提供担保物价值与保全金额相当。

2.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需出具担保书。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全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以保单方式提供担保成为常态。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此种担保方式现已被人民法院广泛推广,简单快捷、风险可控,但保单费需要由申请保全人支付。能否被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取决于双方是否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4.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出具保函即可。在金融借贷纠纷中,金融机构申请保全的,最大的便利是利用自身的信用优势,无需提供资金或其他财产,或购买保单,只需自己出具一份担保函即可。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保全的金融机构的上一级出具保函。笔者认为,大可不必,金融机构不差钱。

5.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实践中,此种独立保函的形式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并不普及。一是金融机构未广泛开展此业务,二是当事人也不清楚有此种担保方式以及如何办理。财产保全业务市场很大,总体风险可控,法院很少出现因保全错误而发生的赔偿纠纷,建议金融机构积极研发独立保函业务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一种补充。

法律依据:《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

附保全担保书模板: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XXX

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张三诉被申请人李四财产保全申请一案提供如下担保: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号102室房产。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担保人愿意承担财产保全不当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担保人:王五(本人亲笔签名)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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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需不需要提供财产信息或线索?可否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

《保全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或退而求其次,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具体银行账户或房产位置,但能提供哪个银行有账户或哪个城市有房产的财产线索,法院也可以作出保全裁定。如果当事人连财产线索都提供不了,法院是否受理保全申请呢?从字面或文意上理解上面的规定,法院不予受理。回到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是不掌握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甚至原告连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都清楚,谈什么财产线索。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不一定都是熟人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也会受理保全申请。这里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阶段,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信息详细掌握,若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有助于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和取得成果。

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准许受理保全申请的,可否申请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依照《保全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这里需要提示大家注意一点,该条强调的是“诉讼中”,对于诉前保全可否申请网络查控?该条规定未明确说明。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诉前保全申请网络查控的,不予支持。这就需要申请保全人采取诉前保全的,必须提供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

法律依据:《保全若干规定》第10条、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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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时,有无顺序要求?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之所以对保全财产的顺序进行限制,是因为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得兼顾债务人的正当利益。诉讼的目的不是将债务人一棍子打死,当债务人经营能力、经济能力起死回生后,债权远比执行一宗地或一栋楼更易实现。

法律依据:《保全若干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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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超标的查封,如何理解“超标的”?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举例说明:申请保全的标的是200万元,被申请人名下有两套房产,价值分别为100万元、230万元,若查封了100万元房屋后,觉得保全的财产不足值,可否继续申请查封230万元的房屋?不可以,这就属于超标的查封。科学的做法是,申请人可以选择查封230万元的房屋,因该房屋不可分割,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将来处置该房屋时,申请人受偿不得超过保全标的的金额。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因为银行存款不存在不可分割的问题。

法律依据:《保全若干规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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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何时续行财产保全手续?

对于银行账户的冻结,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对于车辆、股权的查封、冻结,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对于房产的查封,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所以,在查封、冻结期限快要届满前,申请执行人一定要记得申请续封、续冻。否则,财产被擅自处分了还能追究其责任,但是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案件,那么没有续封、续冻的案件就只能“轮候”了。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实践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会给申请保全人做保全笔录,明确告知查封的财产明细及期限,以及逾期申请续行保全手续的不利后果。金融机构的代理人一定要记住及时续行保全手续,否则存在造成财产转移或被“轮候”的风险。

法律依据:《保全若干规定》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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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

3.存在撤诉或败诉的情形。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上述情形,需要申请保全人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若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保全若干规定》第22条、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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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或被保全人对裁定结果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保全若干规定》第25条、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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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保全的财产提出实体权利异议的,有何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保全若干规定》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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