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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死刑存在,罪犯才会正视自己的罪行

 乐主成宇 2016-12-05

作者张宏伟,原题:正义如何实现?——《与绝望抗争—寻求正义的3300个日夜》读后

 

“正是有死刑的存在,罪犯才会正视自己的罪行。”——本村洋

本书的作者是日本著名记者和作家门田隆将,记述了1999年4月14日发生在日本山口县光市的一起入室杀人案件以及之后此案历时九年的审理过程。通过对此案件过程的忠实记录,作者试图反思日本刑事法律在战后一直存在的一个不正常现象:以保护人权为目的,过度对刑事被告人(尤其是少年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于刑事被害人及家属权利的忽视,并最终引导读者思索这样一个问题:正义,究竟该如何实现?


案件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1999年4月14日,日本山口县光市,新日本制铁公司技师本村洋的妻子本村弥生和仅有十一个月大的女儿夕夏在家中惨遭杀害。案件很快告破,凶手是附近自来水公司的一名刚刚年满18岁的男子F,因为想要实施强奸,F冒充修理人员进入本村家中,将女主人本村弥生杀害后奸尸,更为凶残的是,为了使十一个月大的女儿不再啼哭,凶手残忍地将孩子头朝下摔在地上,当时孩子并未死亡,醒来后哭着继续爬向已经死亡的母亲身边,凶手于是用随身携带的绳子残忍地勒死了孩子。


可以想见,这是一起多么残忍发指的凶杀案,自己的妻子与女儿被杀,对于作为丈夫与父亲的本村洋来说,无异于天塌地陷一般。


警方由于很快逮捕了嫌疑人,所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本村洋强忍着悲伤,期待法律对凶手能作出公正的裁决,判处F死刑,以告慰自己的妻子和女儿。


但是,很快,本村就发现事情不是他想象的那样“杀人一定要偿命”这么原始简单了。


嫌疑人F被抓后很快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由于他犯罪时刚刚年满18岁,有可能适用日本的《少年法》,于是山口县地检署将F移送到少年法院,这意味着,此案不但有可能开不了庭,甚至会在被害人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消失在一片黑暗当中”。后因本案作案手段异常残忍,山口县少年法院又将案件移送回地检署,这是第一道波折;其次,因为是少年,在涉及案件的报道中,媒体便再也不能使用嫌疑人F的真实名字(这也是本书中一直用F指称嫌疑人的原因),否则甚至有可能被嫌疑人以毁谤名誉而告上法庭。这还不算,作为受害人本村一家,甚至连嫌疑人的出生成长背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等基本情况,在这部《少年法》的层层保护之下,都不可能了解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本村他们受害人一家的情况,无所不能的媒体却可以肆无忌惮地指名道姓公开报道,毫无顾忌。这种状况,无异于在本村原本伤痕累累的内心洒上了一大把咸盐。本村开始质疑,这样的法律,究竟在保护谁的权利?日本在二战后的人权观念大为增强,但是如果仅仅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才当做人权来保护,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这种不满,在一次开庭时,本村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冲突中爆发了出来。当时,本村想要把妻子与女儿的遗像带入法庭,却被工作人员阻止,说无关物品只能暂存不能带入。本村认为让妻子和女儿参加庭审,这是根本无可厚非的事情。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跑去询问法官,是否可以面见本村听取诉求,但却被告知法官没有义务见受害人,也不会做出任何解释。这种答复令本村很难接受,但却在检察官的劝导下以顺利开庭为重,妥协之后,本村用黑布将遗像覆盖后进入法庭。


一审在山口地方法院审理,法官最后以“F犯罪时年纪尚轻,对自己所犯罪行确有悔意,今后应该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为判决理由,判处F无期徒刑。而按照日本的法律,少年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只要坐够七年,就可以假释了。这样的结果,对于本村一家人来说根本不能接受。深陷失去亲人痛苦的泥沼,等来的却是罪犯因为年轻而得到的轻判,这样的打击使本村甚至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他已经对这样的司法制度深深失望,法官不是站在受害人这一边,而是更多地倾向保护那个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甚至法官从来都没有与被害人家属有过哪怕一次的眼神对视。


庭审之后,在记者会上,绝望的本村发出了怒吼:他不再寄希望与司法,只盼望被告人在狱中可以快些释放,自己好亲手杀掉他,为自己的妻子和女儿报仇。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同样不能接受的还有检察官,他也愤愤地表示这种只顾参照以前同样少年犯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而不考虑具体案件残忍程度的僵硬的司法判决是不能接受的,一定不能让这样的判决发生,否则会为以后同样的案例造成更为不好的示范效应。检察官表示一定会帮助本村将案件抗诉到底,并在案件宣判后的第六天即向广岛高等法院提出了抗诉。


同一时期,本村还收到了其他案件同样是受害人家属的来电,邀请他一起组建犯罪被害者协会(即现在的日本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共同为保护受害人家属的权利而奔走呼号。在这样的努力下,日本国会内阁提出的包括《犯罪被害者保护法》在内的几部关于受害人权利的法案在国会全票通过,随之带来的变化是越来越多的法院实施了包括允许受害人家属携带受害人的遗像进入法庭、给受害人家属预留足够多的法庭坐席、原本只能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终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等等改变,可以说这样的司法改革,正是和包括本村在内的受害人家属的努力分不开的。


案件进入广岛地方高等法院审理,尽管二审法官个人对本村一家遭遇深表同情,但依据日本刑事法律“罪行均衡原则”和“永山基准”(源自日本永山则夫杀人案,案犯永山则夫为十九岁少年,连续枪杀四人后获判死刑,因此许多涉及少年的刑事案件均以此案为量刑基准,世称“永山基准”),最终还是以“难保被告未有重生之可能性”为理由维持了一审地方法院的无期判决。对于这样的结果,本案检察官选择继续抗诉,在二审判决下达三年零八个月之后,本村得到了案件将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消息。


最高法院在经过被告人辩护律师无故缺席、审判法官因退休而延期审理等波折的审理过程之后,最终宣布原判决作废,发回广岛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被告人F得到了一些日本反对死刑的知名律师的无偿帮助,这些律师们组成了强大的辩护团,并频繁召开记者招待会和案情研讨会,对案件施加舆论。但由于辩护律师们对于被告人F的杀人强奸行为重新进行了匪夷所思地案情编排及解释,令F在法庭上对自己之前的供述全部予以推翻,最终导致了广岛高等法院认为在经过九年之后,被告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毫无悔改之意,所以最终下达了死刑判决。


这个死刑判决来之不易,是本村等受害人家属在苦苦坚持了九年之后才得到的。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听到了自己最终被判处死刑的那一刻,被告人F反而显得异常平静,甚至不同于以往地向法官、检察官、本村一家依次地鞠躬后方才离开法庭,这种表现与这么多年来每一次庭审中他那种无悔意、不在乎的表情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作者在死刑判决下达后曾通过努力采访到了被告人F,他表现的异常平静,甚至说这是一种解脱,因为之前一直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严重罪行,但这一次被判处死刑,他开始反省,开始领悟,并最终开始慢慢意识到自己是犯了多么严重的残忍的罪行。面对这样的一种心理变化,就连作者也开始茫然了,是啊,死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尤其是对那种不思悔改的犯罪者,但是如果因为死刑的原因,方使犯罪者产生了深深的悔意,但是他却再也没有机会去用实际行动救赎自己的灵魂了,这样的情况,是多么吊诡的一个悖论啊!


故事到此完结,想必许多心怀善良正义之情的读者,就如同一直支持本村一家的许许多多日本普通民众一般,注定要欢呼庆祝,认为死刑判决终于下达,而正义也终于得到了伸张吧?我承认,这恐怕也是本书作者以及主人公本村洋坚定的看法,正如在案件最终下达死刑判决后,本村洋说的话:“死刑制度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人的生命十分尊贵。人之所以认为犯下残忍罪行的人需以性命赔偿,也是出于尊重生命的考虑。若是没有了死刑,大家还会这么关注这场审判的结果吗?正因为有死刑的存在,F才会正视自己的罪行。”


在面对本村一家“唯有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方能伸张正义”这样一种强烈而又朴素的正义观面前,我在深深钦佩他们为亲人而执着坚持的同时,也在深深地思索:正义,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到底又应该如何实现?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来说,罪犯的死,就是正义的唯一实现途径吗?但面对罪犯的凶残与不思悔改时,同样愤怒的我又不断地在反问自己,死刑,难道不是在面对这种罪犯的案件中正义实现的唯一途径吗?


这是一个多么弘大深邃的司法问题啊!但这个问题显然又不单纯是一个司法问题,它牵涉宗教、哲学、法律、历史、社会学,显然不是一句“杀人偿命”的老话便可以解释清楚的。


书中还有这么一段情节,本村在案件审理的九年中,不断参加各种演讲及电视节目。其中,一次他参加了一个节目,去美国德州探视一个被判处死刑的黑人青年毕斯理,毕斯理因为在盗窃汽车的过程中枪杀了一名67岁的白人男子,而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本村在与他开始交流时,隐瞒了自己是一名受害人家属的身份,他惊异于毕斯理的有礼举止,事实上,毕斯理也确实是一个优秀的大学生,只是一时不慎的选择,导致自己最终跌入了命运的深渊。本村最终还是向毕斯理坦陈了自己受害人家属的身份,并直言不讳地说明自己的不变信念就是努力争取,使法院最终对F作出死刑判决,而他来的目的,也是想看看死刑究竟会对一个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毕斯理表示,本村的心情他十分理解,也愿意用自己的生命去救赎自己所犯下的罪孽。“但是”,毕斯理最终对本村说,“如果能够获得原谅,我希望再一次到外边去,与这个社会共同生活,毕竟我们也是人啊。”


对啊,我们不都是人么?当罪犯残暴地杀人时,受害者是一个人,但我们以正义的名义,借助司法的力量冷静地剥夺掉罪犯的生命时,罪犯不也是一个人吗?我们的行为究竟与他杀人的行为有何差别?仅仅因为我们代表着正义的一方吗?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借用《圣经》中的一个故事来说明:“法利赛人要惩罚一个通奸的女子,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没有罪过,就朝她仍石头吧。但最终没有一个人上前实施。”或许,这个故事就是一个隐喻:我们人类,是作为一个生命整体而存在于这个星球,每一个独立个体的人所犯下的罪孽,其实是我们人类整体的罪孽,拯救他,便是拯救我们,而惩罚他,也是在惩罚我们。


死刑存废之争,在我国一直存在,但社会的发展,故意杀人这个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实已经出现了多种现实情形,乃至稀释了这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严重暴力犯罪的法律可谴责性。比如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反抗杀夫、比如遭受暴力不法侵害的防卫过当等等,虽然都是故意杀人,但无论从司法界还是理论界,乃至民间声音,其实都对上述几种情况展现出了更为宽容的态度。“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古老朴素的同态复仇观念,越来越多地被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新的观念逐渐削减、弱化。同时,作为法治领域上层建筑的最高立法、司法机关的态度来讲,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从《刑法修正案(九)》继续取消9个死刑罪名,到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我们国家在努力减少死刑适用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过,这也充分展现了我国政府对死刑这种终极暴力惩罚措施越来越慎重的态度。


与之同步的,我国“死刑减轻、生刑加重”的刑事司法价值取向,延长有期徒刑的服刑刑期及限制减刑等具体刑事司法措施,我认为是涉及死刑存废之争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缓冲地带。一个因自己一时不慎选择犯下滔天罪恶的人,与其痛快地剥夺掉他的生命,不如在足够长的改造期限内给予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因为他作为与我们每一个人同样的生命存在,他的灵魂被拯救,是不是意味着其实我们作为人类整体生命存在的灵魂也被拯救?


再退一步来说,即便是一个对自己所犯罪行没有丝毫悔意的罪大恶极的犯罪人,即使以任何理由都不能减少法律、世人对他所犯罪行的否定性评价,那么除了剥夺掉他的生命,其实还有更好的方法,那就是可以用时间这把软刀子,一点点,一点点,缓慢但却坚决地割掉他丑恶灵魂中的毒疮,时间是把杀猪刀,刀刀催人老。生刑的加重,会在漫长的刑期当中,让罪大恶极且没有悔意之人,终身处于一种因自己所犯罪行而遭受惩罚的持续状态,一年、两年、十年、二十年,年年不变地惩罚着,这种惩罚,其实比瞬间毙命的惩罚更为残酷。在一部美剧当中,一个犯下滔天罪恶的庄园女主人,被女巫惩罚拥有了永生不死的能力,并被放入棺材中埋入地下。她将在她的无限生命当中,经历自己亲人、朋友一个个地离去,而她注定在自己永无尽头的生命黑暗的隧道中,在自己思维清晰的状态下,独自承受这些痛苦。我想,这其实是这部美剧的一种司法寓意:将罪大恶极的犯罪人判处终身监禁并不得释放,令他在自己剩余人生中永远不能回归社会,并独自面对孤独黑暗,即便他终身不知悔恨,这种惩罚其实也比一死了之要使他更加痛苦千万倍吧。


就如同一句电影台词:“死亡从来就不是痛苦,活着才是。”


为何有一些违法违纪官员面对组织查处时会义无反顾地选择自杀?因为他明白,保留自己的生命后,自己将要终身面对生不如死的惩罚,包括党纪国法的严惩、家人亲朋的无颜面对社会、自己将在身体失去自由之后的终身悔恨中度过,与其这样,不如一死了之。是什么让他们选择了死?是他们对生更大的恐惧。


回到本文开头的疑问与思考,正义,究竟是什么?我认为正义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个古老朴素道理的现实展现,从这一点来讲,正义的定义,从来没有改变过。我要说的是,死刑,作为对不思悔改、罪大恶极罪犯的“恶报”,我认为绝不是最重的终极惩罚,相反,是让他活着,如同一具标本般终身浸泡在因自己的恶行而遭受惩罚的药液中,用时间之刃慢慢割掉他灵魂上的毒疮。


但也有学者认为,经过超长时间的关押,罪犯人格遭到破坏,无力气也无感情,成为机器和废人,没回归社会的能力了,而这与刑罚制度中使罪犯改造后回归社会的目的是相冲突的。(见刘仁文教授所著《死刑的温度》第235页)

我认为,死刑存废之争之所以会在百姓、学者、司法官员乃至国家之间引起如此反差强烈的意见冲突,恐怕也说明了此问题的现实复杂程度。即便是本文所表述的观点,从开始认为否定死刑是为了拯救我们自身灵魂,到最后认为加重的生刑比死刑更为残酷有效,这种依旧沉陷于刑法的惩罚功能中纠结的态度,也许正是反映了死刑存废之争这个问题终究还是不能用世俗的方法论去探究解决。或许最终牵涉到了“宽容”这个宗教及哲学的终极问题,正如考夫曼所言:“宽容在今日世界,乃至于明日世界,都是一个人类的命运问题甚至是存活问题”。 


也许,这才是对本文中“究竟怎样才能伸张正义”这个问题最好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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