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劳动安全与卫生 10 劳动安全 10-0-1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a)4.2.2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 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 的围墙。 b)4.5.7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c) 4.2.6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d) 4.2.9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e)4.2.11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f) 4.2.13 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 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小于 10m。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g)4.2.16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h) 4.5.8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10-0-2《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4-2013 a) 4.2.2 明沟工程可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 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 10-0-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2014 a) 9.3.2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上的铺板应严密、平整、固定可靠并防滑;操作平台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防护栏杆, 操作平台上孔洞盖板的打开与关闭应是可控和可靠的。
b) 9.3.3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边缘应设防护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 120cm,横挡间距应不大于 35cm,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 30cm 的挡板且应封闭密实。在防护栏杆外侧应挂安全网封闭。 c) 9.4.5 人货两用的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时,严禁人货混装。 d) 9.10.5 拆除滑模时,应采取防止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对空心筒类构筑物,应在顶端设置安全行走平台。 10-0-4《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SL166—2010 a) 6.4.3 爆破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火线外表有折伤、扭破、粗细不均,燃烧速度超过标准速度 5s/m,耐水时间低于 2h 及受潮、变质,不应使用。 2 电雷管脚线断损、绝缘、接触不良,康铜丝电桥大于 0.3Ω、镍铬丝电桥大于 0.8Ω 及受潮、变质,不应使用。 3 炸药受潮变质、低温冻结变硬、高温分解渗油,不应使用。 4 1 号、2 号硝铵炸药适用于一般岩石,严禁在有瓦斯、煤尘及有可燃和爆炸性气体的探洞中使用。 b)6.4.4 爆破材料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爆破材料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房进行。加工房应干燥通风、严禁烟火,配备消防器具。加工房与居民点及重要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 2 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防水处理用的蜡锅应放置室外,其距离不小于10m。 3 导火线、雷管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导火线长度应根据炮眼数量、深度、点炮时间及躲炮行走时间总和的 2 倍确定,最短不少于 1.2m。 2) 雷管中如有杂物,应用手指轻轻弹出,不应用口吹。导火线切口应整齐垂直插入管中与加强帽接触,用雷管钳钳紧,不应用克丝钳或其他方式卡紧。纸雷管用缠纸或缠线等紧固。 4 起爆药卷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加工量不得超过当天需用量,加工后要妥善保管。 2)加工时用直径约 7mm 竹签或木签插入药卷 70mm 后将雷管插入,严禁使用金属棍操作。 3)雷管插入药卷后,火雷管应用扎线将药包扎紧,电雷管应用脚线扎紧。 4)在有水炮眼中使用硝铵炸药时,起爆药包或药卷应进行防水处理。水深在 2m 以内可用石蜡或沥青进行防水处理,其化蜡温度不大于 80℃,浸蜡时间不大于 2s;水深大于 2m 时,可用乳胶套进行隔水处理。 c)6.4.5 装炮及炮眼堵塞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用吹砂管将炮眼中岩粉吹净,清除堵塞的岩块及岩屑,并用炮棍探明炮眼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 2 装药长度宜为炮眼长度的 1/2~2/3, 掏槽眼可多装 10%~20%, 紧密堵塞。 3 炮棍应用直径小于药卷直径 6mm 的竹、木质材料制成,端部要平齐,严禁使用金属棍。 4 起爆药卷宜装在由外向里的第二节药卷位置,也可采用双向起爆及反向起爆等方法。 5 炮眼堵塞物宜用粘土(塑性指数以 13 为佳) ,为增加摩擦阻力,粘土中可渗入 5%~10%粒径约 1mm 的砂,不应用碎石堵塞。炮眼堵塞长度宜为炮眼深度的 1/3~1/2,但不少于 200mm。 d)6.4.6 起爆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火雷管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安全导火线长度根据点炮需用时间而定,宜为最短导火线的 1/3。安全导火线燃尽或中途熄灭时,应立即离开工作面,不得继续点炮。 2)应使用电石灯或导火线,按爆发顺序点炮。每炮间隔时间为 2s 左右。 3)点炮后应仔细听记响炮数目是否与装炮数目相符。最后一炮响后至少隔 15min,待炮烟吹散后再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效果。 2 电雷管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雷雨天气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2)有涌水或有瓦斯的工作面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严禁使用火雷管。 3)根据爆发顺序采用延期雷管。杂散电流超过 30mA 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
4)起爆线路应保持良好绝缘,断面应保持并联电流要求,电压应满足雷管串联要求,母线断面不得小于 2.5mm2。 5)爆破线路应与照明动力线路分开架设,中途不应交叉,各工作面应有单独的电力起爆网。爆破线路及起爆网应由爆破员亲自架设,每次放炮前应采用电桥进行安全检查。 6)探硐较深时应采用分段联接,分段加设短路开关。 7)采用电力线路起爆,若发生拒爆应首先切断电源,合上短路闸刀,待即发雷管过 2min 或延期雷管过 5min 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e)6.4.7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起爆药引爆。禁止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2 采用上述方法处理无效时,可在瞎炮旁约 400mm 处平行凿眼,装药起爆处理。 3 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瞎炮未经处理,不应进行正常作业。 4 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眼中的炮泥和炸药雷管。 f)6.4.9 露天爆破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区同时放炮,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 3 应控制爆破安全距离。炮眼直径为 42mm 以内,平地水平距离为 200m,山地水平距离为 300m。 g)6.6.1 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支护前应检查硐壁、硐顶岩体稳定性,松动岩石应挖除。 5 支护应一次架好。靠近工作面的支护应采取加固和保护措施,及时修复放炮打坏的支护。 6 使用中的探硐,应经常检查支护的牢固性、安全性,及时加固、更换变形移位及腐朽折断的支护。 7 恢复或加固、加深旧硐时,应首先检查支护,必要时进行更换。 8 破碎松散岩土体应及时进行支护。必要时可采用超前临时支护。 h)6.7.1 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开挖工作面的氧气体积应不低于 18%。 4 有瓦斯(CH4)和其他有害气体探硐工作面,人均供新鲜空气量不应低于5m3/min,通风风速不应低于 0.25m/s。 5 硐深超过 300m 时, 应进行专门通风设计。 按同时在硐内工作的总人数计,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应少于 4m3/min,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氧气、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本条第 2 款及 6.8.2 条的规定。 i)6.8.2 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监测及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卫生安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面有害气体限量(按体积计)应符合表 6.8.2 的规定: 表 6.8.2 地下硐室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
名称 | 符号 | 最大允许(体积)浓度(%) | 一氧化碳 | CO | 0.00240 | 二氧化碳 | CO2 | 0.50 | 氮氧化物 | [NO] | 0.00025 | 二氧化硫 | SO2 | 0.00050 | 瓦 斯 | CH4 | 1.0 | 硫化氢 | H2S | 0.00066 | 氨 | NH3 | 0.00400 |
2)工作面空气粉尘含量不应大于 2mg/m3。 2 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的探硐施工,应对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突出的断层带、老窿、破碎带等部位每班至少监测两次,发现浓度不断升高,应加密监测。当有害气体超限时,应立即撤离工作人员或采取防护措施。 5) 长期停止施工的探硐恢复生产时,首先应检查氧气、二氧化碳、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如不符合规定,应通风排放有害气体,达到标准后方可进硐施工。 4 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2)硐内噪声大于 90dB(A)时,应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3)凿岩作业,应配带防护面罩及防护耳塞。 j)6.8.3 放射性监测及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火成岩地区、新构造活动部位等施工作业,应进行g 射线和放射性气体测试,判定是否存在放射性危害。 2 井、硐内施工人员的个人内外照射剂量大于年限制 1mSv/a 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氡及其子体和g 辐射的个人剂量监测及辐射环境监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k)6.8.4 救护装备应符合下列下规定: 1 在有瓦斯地区掘进探硐时,应按工作人员总数的 110%配备自救器或送风面盔。低瓦斯地区宜用过滤式自救器,高瓦斯地区宜配用化学氧自救器。 2 施工单位应配备氧气呼吸器。 3 自救设备应定期进行气密检查。 l)6.10.3 河底平硐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应打超前眼,深度不小于 3m。 6 导井与河底平硐连接处应设置安全硐或躲避室。 7 应对围岩变形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8 应配置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在突发涌水或停电时能将井、硐内工作人员和设备提升到安全地点。 m)7.2.11 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钢绳安全系数应大于 8,并应随时检查钢绳有无断股及损坏。 2 检查提升系统 (钢绳、吊钩、吊环等)牢固程度,连接部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 8。 3 提升速度应小于 1m/s,升降人员时应减速 50%。 n)7.2.12 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涌水量大时可设活动水泵吊盘,吊盘内可装一台或多台水泵。吊盘与出渣桶不应互相干扰。 2 水泵排水能力应大于预测涌水量的一倍,备用水泵比例应为 1:1,并设有备用电源。 o)7.3.8 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每隔 5m~10m 宜设安全硐,提升机运行时,作业人员应进入安全硐内躲避。 3 斜井中应设挡车器,矿车应带有安全装置。 5 井口应设挡车栏杆,矿车上来应先关好挡车栏杆才准摘钩。空车下放应先将矿车挂钩挂好后再打开挡车栏杆,送下矿车。处理掉道矿车,矿车下方严禁站人。 p)8.0.5 坑探工程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 工地机房、库房、宿舍等设施,不应修建在洪水位以下、危岩下以及山洪暴发所危及的冲洪积扇上。 4 爆破作业应确定安全警戒范围,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必要时要有专人把守。 10-0-5《核子水分-密度仪现场测试规程》SL275-2014 a) 第 1 部分 7.1.2 现场测试技术要求: f)现场测试中的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和保管中有关辐射防护安全要求应按附录 B的规定执行。 b)附录 B
B.1 凡使用核子水分-密度仪的单位均应取得“许可证”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B.2 由专业的人员负责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和保管,但不得拆装仪器内放射源。 B.3 仪器工作时,应在仪器放置地点的 3 m 范围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和警戒线,无关人员应退至警戒线外。 B.4 仪器非工作期间,应将仪器手柄置于安全位置。核子水分-密度仪应装箱上锁,放在符合辐射安全规定的专门地方,并由专人保管。 B.5 仪器操作人员在使用仪器时,应佩戴射线剂量计,监测和记录操作人员所受射线剂量,并建立个人辐射剂量记录档案。 B.6 每隔 6 个月按相关规定对仪器进行放射源泄露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仪器不得再投入使用。 c)第 2 部分 7.1.2 现场测试技术要求: f)现场测试中的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和保管应执行本标准第 1 部分附录B的规定。 10-0-6《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SL291—2003 a) 3.3.2 钻探设备安装和拆迁应遵守下列规定: 2 竖立和拆卸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立放钻架时,左右两边设置牵引绷绳以防翻倒,严禁钻架自由摔落。滑车应设置保护装置。轻型钻架的整体搬迁,应在平坦地区进行,高压电线下严禁整体搬迁。 b) 4.3.4 爆破药包的包装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在距离钻场 50m以外安全范围进行作业。 c) 4.3.5 药包与孔口安全距离:在水下作业应大于 3m,干孔作业应大于 5m。 d) 4.5.2 滑坡地段钻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4 对有危险的滑坡体应设专人观察滑坡体的动态,如发现有滑动迹象时,立即将机组撤离至安全地区。 e) 8.3.1 在河谷狭窄、水深流急处钻探,可架设钢索桥,钢索桥的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钢索桥应有专门设计文件,并应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施工。 2 有关安全规定应随钢索桥设计书一并呈报,批准后执行。 3 钢索桥钻场的最低点应高于施钻期间最高水位 3m,还应符合当地航运要求。 4 钢索桥栏杆高应为 1.2m。 5 钢索桥上方应架设安全绳,装设紧急撤退吊斗一台,最大载重量为 10kN。吊斗由岸上牵引驱动。 f) 8.3.2 架设钢索桥应遵守下列规定: 4 风速在 5 级以上或雨、雪、雾天气,禁止施工架设。 g) 8.3.3 钢索桥钻探时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5 禁止在 5 级大风和重雾、雨雪天气进行安装。 h) 8.3.4 钢索桥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每天应有专人检查索桥桩基、钢丝绳卡子等安全情况。 i) 8.4.1 冰上钻探应在封冻期进行,透明冰层厚度应不小于 0.3m。冰上钻探期间,应掌握水文气象动态,设专人负责观测冰层安全情况。 j) 8.5.5 近海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5 风力大于 5 级时,钻船和平台不得搬迁和定位。浪高大于 1m或钻船横摆角大于 3°时,应停止作业。 6 风力 6 级、浪高1.5m 时,钻船应停止作业,拔出套管避风;风力5级或浪高 0.8m 时,船只不得靠近平台接送工作人员,人员应通过悬吊装置上、下平台。 k) 13.2.1 钻场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2 在钻塔上工作时,必须系牢安全带。 3 钻场设备安装之后,机长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装合格,方可开钻。 l) 13.2.4 孔内事故处理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3 使用千斤顶起拔钻具时,千斤顶卡瓦应栓绑牢固,并挂好提引器,严防钻杆顶断后窜起或卡瓦飞出伤人。 m) 13.3.1 井下排水取芯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当井下采用潜水泵排水,或井壁不稳、照明不佳时,工作人员严禁在井下作业。使用的电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4 禁止井下与井口同时作业。 5 井下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系好安全带。 6 在井下取芯作业,严禁人和物同时吊起。 n) 13.3.2 升降钻具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3 提放钻具时,提引器的快卡子应安全可靠;重物放倒摘掉快卡子时,应立即用绳子拉住钩子,以防摆动伤人。 o) 13.3.3 井口安全应遵守下列规定: 3 井下有人员作业时,井口应设专人看守,所用工具等,一律用系绳或由吊桶运送,不得向井下投放。 p) 13.4.1 水上钻探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1 遇有重雾视线不清或 5 级以上大风时,禁止抛锚、起锚和移动钻船、渡船等。 q) 13.5.3 钻场防风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高 10m以上的钻塔,应设安全绷绳。 2 大风超过6级时,应增设绷绳或落下钻塔篷布。 r) 13.5.5 陡坡修建钻场和钻进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3 遇 6 级以上大风或雨雪连绵天气应停止施工,复工前进行安全检查。 1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 a) 4.7.14 防尘、防有害气体的综合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对含有瓦斯等有害气体的地下工程,应编制专门的防治措施。 b) 6.5.6 各施工阶段用电最高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当资料缺乏时,用电高峰负荷可按全工程用电设备总容量的 25%~40%估算。 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 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一类负荷应保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 c) 7.2.6 下列地点不应设置施工临时设施: 1 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 2 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 5 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 10-0-8《水利血防技术规范》 SL318-2011 a) 5.1.1 从有钉螺水域引水的涵闸(泵站) ,应因地制宜,修建防螺、灭螺工程设施。 b) 6.1.1 在血吸虫病疫区新建、改建及加固堤防工程时,应结合堤防建设,采取灭螺、防螺措施。 c) 7.1.1 在血吸虫病疫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灌排渠系时,应采取防螺、灭螺措施。 d) 8.0.1 在血吸虫病疫区整治河湖时,应采取防螺、灭螺措施。 e) 9.0.1 在血吸虫病疫区新建、扩建和改建饮水工程,应采取水利血防措施,防止钉螺污染水源和输水通道。 10-0-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2007 a) 8.4.2 竖井吊罐及斜井运输车牵引绳,应有断绳保险装置。 b) 8.4.11 井口应设阻车器、安全防护栏或安全门。 c) 8.4.12 斜井、竖井自上而下扩大开挖时,应有防止导井堵塞和人员坠落的措施。 d) 11.1.1 地下洞室开挖施工过程中,洞内氧气体积不应少于 20%,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应符合表 11.1.1 的规定标准。 e)13.2.4 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13.2.4 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 f) 13.2.11 爆破完成后,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规定标准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哑炮并对爆破面进行检查,清理危石。清理危石应由有施工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 g) 13.3.5 竖井和斜井运送施工材料或出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人、物混运,当施工人员从爬梯上下竖井时,严禁运输施工材料或出渣; 2 井口应有防止石渣和杂物坠落井中的措施; 10-0-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a) 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 、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b) 3.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c) 3.1.1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d) 3.1.12 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爆破后须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还应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e) 3.1.18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3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f) 3.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电炉。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g) 3.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h)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 25m;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 20m; 3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 30m。 i) 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 严禁酒后作业; 4 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 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6 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 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下抛掷物件; 9 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j) 4.1.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 4.1.5 的规定。 k) 4.1.6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4.1.6 的规定。 l) 5.1.3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 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 2.0m。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m) 5.1.12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n) 5.2.2 高处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应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o) 5.2.3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 1.2m 的防护栏杆。 p) 5.2.6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表5.2.6 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q) 5.2.10 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放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r) 5.2.21 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s) 6.1.4 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t) 7.5.19 皮带机械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机: 1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u) 8.2.1 安全距离。 1 设置爆破器材库或露天堆放爆破材料时,仓库或药堆至外部各种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外部距离的起算点是:库房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线、隧道式峒库的峒口地面中心; 2) 爆破器材储存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算外部安全距离并取最大值。 2 仓库或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库房或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按表 8.2.1-1 确定; 2) 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不得小于表 8.2.1-2 中的规定;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 8.2.1-1、表 8.2.1-2 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修正系数见表 8.2.1-3; 3) 炸药库房间(双方均有土堤)的最小允许距离见表 8.2.1-4; 5) 雷管库与炸药库、雷管库与雷管库之间的允许距离见表 8.2.1-5 中的规定; 6) 无论查表或计算的结果如何,表 8.2.1-4、表 8.2.1-5 所列库房间距 均不得小于 35m。
v) 8.2.2 库区照明。 5 地下爆破器材库的照明,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源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 5) 地下库区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时,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电灯和防爆手电筒;其他地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w) 8.3.2 爆破器材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从事爆破器材装卸的人员,应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引火物; 2 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宜在清晨或傍晚进行。如需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 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 并只允许使用防爆安全灯照明,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3 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有专人在场监督; 4 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不得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严禁在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上踩踏; 5 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 25kg~30kg 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 3m; 6 同一车上不得装运两类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且不得与其货物混装。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不允许同时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7 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遇雷电天气,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8 装车后应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后方可开车。 x) 8.3.3 爆破器材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 10cm。车箱、船底应加软垫。雷管箱不应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应垫软垫。 2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5)严禁使用筏类船只作运输工具。 6)用机动船运输时,应预先切断装爆破器材船仓的电源;地板和垫物应无缝隙,仓口应关闭;与机仓相邻的船仓应设有隔墙。 3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7)车箱底板、侧板和尾板均不应有空隙,所有空隙应予以严密堵塞。严防所运爆破器材的微粒落在摩擦面上。 y) 8.3.4 爆破器材贮存3贮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2)库房内贮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应超过设计容量,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z) 8.4.3 爆破工作开始前,应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笛。 aa) 8.4.7 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得运输爆破器材,严禁人员与爆破器材同罐吊运; bb) 8.4.17 地下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 30m 以内时,装炮前应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 15m 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斜井相向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对距贯通尚有 5m 长地段自上端向下打通。 cc) 8.4.24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dd) 8.5.4 电雷管网路爆破区边缘同高压线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表8.5.4 的规定(亦适用于地下电源)。 ee) 8.5.5 飞石 1 爆破时,个别飞石对被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8.5.5-1 及表8.5.5-2 规定的数值。 2 洞室爆破个别飞石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8.5.5-3 的规定数值。
ff) 9.1.6 对储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容器、管道进行焊接与切割时,要将易燃物和有毒气体放尽,用水冲洗干净,打开全部管道窗、孔,保持良好通风,方可进行焊接和切割,容器外要有专人监护,定时轮换休息。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割。 gg) 9.1.8 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的库区内从事焊割作业。 hh) 9.3.7 在坑井或深沟内焊接时,应首先检查有无集聚的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气体,如有应排除并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ii) 11.4.8 放射性射源的贮藏库房,应遵守下列规定:2 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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