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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申请吉林万通集团盛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WAERTER 2016-12-06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万通集团盛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迁出厂房、办公室及附属设施返还申请执行人并恢复原状。现尚在履行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马 林
执行员 : 王 强
执行员 :成帛霖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呼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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