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意见》(简称四部委文件)都规定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 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于给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2004年《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设定行政许可,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于通过所谓的通知给所在辖区的个体医疗机构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根据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卫生部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所设置的办理工商登记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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