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医疗机构设立的现行有关规定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自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 ( 二、对上述规定的法定效力分析 根据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对于设立登记许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设置。1、卫生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所设置的办理工商登记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此外,在国务院公布的保留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中,也没有将医疗机构的设立须办理工商登记作为许可事项列入。2、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有权设定,医疗机构执业只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3、卫生部法监司1999年的答复“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属于政策性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只有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后,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才可以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综上所述,在没有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前,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开展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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