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行使停牌权利,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办理停复牌、延期复牌等业务,应当按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筹划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办理停牌申请,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停牌申请,申请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停牌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停牌理由、筹划事项的具体类型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应当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模板式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应当在停牌期间积极推进筹划事项,缩短停牌时间,保障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权利。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复牌,应当向本所提交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复牌安排; (二)复牌时间; (三)停牌期间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公司还应当按照《重组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上市公司终止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复牌的,应当详细披露终止的原因、决策程序、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八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份,停牌期间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同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发行股份事项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当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第二章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条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的,除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规定可申请延期复牌的情形之外,应当在3个月内公布预案并申请复牌。 公司无法确定筹划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预计筹划信息难以保密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停牌,同时承诺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在停牌期间及时披露相关论证进展情况。 公司获悉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1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方类型,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方以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 (二)交易方式,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臵换或其他交易方式; (三)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如涉及多个标的资产,需分别披露所处的行业,如后续披露的标的资产行业与此前不一致,需说明不一致的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2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延期复牌议案,并在议案审议通过后披露以下内容: ========================================== 2016年5月2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我们解读了两所的停复牌新规,并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具体内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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