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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纪法入门指引 2016-12-08

陈桂周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驻马店 律师 陈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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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桂周哥哥陈桂祥的委托,征得陈桂周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桂周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依据庭审质证情况,结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陈桂周开设赌场犯罪情节轻、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陈桂周与吕景武是在西平县吕店焦湾村南焦新华开办的西平县兴达牧业养猪场内

参与赌博的人数较少十几个人聚众赌博如陈桂周交代,平均每天也就是十几个人赌博(见陈桂周笔录,卷第5页)来参赌的人员也相对比较固定,都是一些平常都好赌博的赌徒相互介绍而来)

赌博持续的时间较短: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仅10天左右如陈桂周交代,“开设博场有十来天了”(见陈桂周笔录,卷第4页),第二被告吕景武交代,“赌博场应该开有一星期了”(见吕景武笔录,卷第16页)

赌资不大。陈桂周交代,“利用麻将牌以推饼的形式赌博,推的是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的锅。”(见陈桂周笔录,卷第5页);张晓丽证言,从300元起步,有500元、800元、1000元的锅(见张晓丽笔录,卷第29页);“钓鱼一般有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不等,有人按照10%的比例抽红头” (见张晓丽笔录,卷第30页)焦新华、杨耀华等人的证言与张晓丽证言内容相同,均证实赌资不大。

抽头渔利数额不大,起诉书认定当场查获抽头渔利款8470元,刚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施行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从抽头渔利分配来看,负责联系舞钢赌徒的老安婆得到利润最多,“老安婆分走一半”,“等赌博结束时,只要去的人都能分给他们一百、二百的,剩余的钱我、连英、吕景武再分。”(见陈桂周笔录,卷第5页);吕景武交代,抽头盈利还未来得及分配(见吕景武笔录,卷第16页)

二、被告人陈桂周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陈桂周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陈桂周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在家务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低,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结果触犯了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被告人陈桂周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刚才的庭审,可看出,被告人陈桂周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同时,从被告人陈桂周认罪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

被告人陈桂周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1年5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修改进一步落实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陈桂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组织实施赌博的事实(见陈桂周2012年3月14日两次笔录、4月13日笔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桂周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陈桂周归案后,通过公安干警教育能够深刻反省自己,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恨不已,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今天的庭审表现也比较好。被告人陈桂周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方面是其本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更重要的是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引诱,因此具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会原因。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陈桂周构成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陈桂周具有可以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给予宽大处理,在量刑处罚时从轻处罚(依法宣告被告人管制或者缓刑,并处罚金),给陈桂周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桂周是初犯,并认罪、悔罪,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陈桂周量刑时,能够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72 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桂周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陈桂周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陈咏梅律师

2012年5月  

 

 

 

 

刑法有关索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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