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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并正确适用判例参照规则

 余文唐 2016-12-09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这在我国的立法当中第一次明确了审判先例的作用,对确保人民法院相同、相似案例判决结果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此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本条不是对普通法系判例法的照搬照抄。本条的立法基础仍然是以制定法为基础,以审判先例为补充。在实践当中一定要主次为明,不可过分夸大审判先例的作用。审判先例不仅需要一个长期和整理、汇编的积累过程,作为可以为下级法院援引的审判先例还必须为社会所认同。审判先例的参照与参考意义,绝不是判例法国家的法官制造法律,而是对法官根据制定法的规定运用法的参照和参考。

二是明确了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判例可以在判决时予以援引。可以参照就是可以根据案件的相似程度比对后,直接依照或略做修改后再做引用。那么就说明这次量刑规范化改革,为法官在制定法以外提供了判例这一重要的法律渊源。既扩大了法官判决时可能引用的依据,又进一步对法官的量刑进行了限制。

三是明确了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具有对处理同类案件的指导作用。参考可理解为依照或不偏离,而不是借鉴。借鉴意义的参考更多的是一个学术概念,即有选择的吸收其人的研究成果来促进自己的工作。如果只是借鉴的话,就没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写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

四是在量刑的基本思维上提倡下级法院的审判例不偏离上级法院的审判例,本院的审判不偏离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审判例,从而实现同类案件审判结果的一致性或基本一致性。这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两条腿走路,既靠《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加减刑规定将过去的量刑到度精确为量刑到点。同时,引入上级法院判例和本院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特殊和典型判例。两者可以相互配合,来解决量刑的精确性问题。

要正确运用先例参照规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尽快建立可供参照、参考的案例库。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整理、汇编工作,以便为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提供类型充分、量刑准确的参照案例。逐步形成一个具有重要参照意义的案例库,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必要的案例修改。如果没有一个可供参照的类型完备的案例库,先例参照规则就无法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或特殊案例的整理、汇编工作,为本院的审判提供参考案例。

二是要全面提高刑事审判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在量刑规范改革中,对案例的参照有赖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高素质。能否在量刑上准确参照即有判例,那么就需要对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及相关情节与案例库的中判例进行比对。参照量刑、参考量刑准确与否,与能否正确确定相同案件或相似案件关系重大。如果盲目比对必然要出错,导致量刑不准。参照、参考案例进行量刑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业务经验要求很高。在慎重进行案件量刑参照、参考的同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各地法院要在辖区范围内定期公开已整理、汇编的参照、参考案例,并加强宣传。如果要把即有判例作为参照、参考的法律适用渊源,那么这些案例就必须在适用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否则不能被参照、参考,因为被参照、参考案例具有法的性质,法在未被公布之前绝不能适用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先例参照规则不仅仅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内容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制度创新,对中国法律的进一步改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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