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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产假逾期能否定为旷工?

 江中鸟6933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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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案情 

田某于2012年6月到A公司内勤部工作。2013年6月怀孕,临近预产期遵医嘱在预产期前15天经所在公司批准开始休产假。30天后产下一男婴。产后第68天,公司发通知要其上班,提出按田某的休息时间推算已休足98天产假,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田某接到通知,认为自己尚未休满产后假,因此没去上班。公司见此情况就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以田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对田某作出违纪辞退的决定。田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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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结果 

开庭审理时,田某认为,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现在其产后假未休满83天,所以没去上班不能认定其为旷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公司则认为,产假总共98天,申诉人已休满,但是田某在接到单位通知后仍不上班,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可以辞退,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双方对假期的理解存在差异,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息83天,如此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产妇在产后休息83天应得到保障。现田某产后只休息了68天,还应再休15天,对超出法定产假的时间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算作病假。因此,单位认为田某旷工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田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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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女职工生育的休假期限如超出98天该如何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可以休息83天。由于预产期只是一种预测,实践中很难保证产前恰好休15天,产后恰好休83天,对此,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进一步明确,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休假、产后休假两部分,即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本案中田某由于超过预产期生产,虽然总的时间已满98天,但产后假未满83天,根据上述规定,她还可以再休15天,超出部分可按病假处理,公司无权以产假假期已满为由剥夺田某继续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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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对


1.对于法定的女职工必须享受的假期,包括产前休息时间、产前检查假、保胎假、流产假、产假和哺乳时间等,只要女职工提前告知,就可以依法享受,企业不得有任何限制。


2.对于需要单位批准才能休的假,包括产前假和哺乳假,企业则可以要求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女职工方能享受。



周丽霞  |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专家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关系管理 | 休息休假 | 患病/医疗期/工伤 | 涉外用工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争议解决

原创公众号:金诺周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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