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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 发布】石家庄市史上最严治霾措施,最高罚50万!

 遥想呼应 2016-12-10

来源:燕赵都市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已经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9日,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就《条例》大家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 

最高处20万元罚款 

燃煤一直是石家庄市大气污染主要源头之一。《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如有违反,将由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食堂炉灶不使用清洁能源 

最高处3万元罚款

城市建成区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等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否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不完善检测体系

最高处3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视频监控等相关信息。如果违反该规定,将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条例》提出,要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机动车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最高处50万元罚款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露天焚烧落叶

最高处2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如果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鼓励和倡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

烘干、晾晒畜禽粪便

最高处2万元罚款

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否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

最高处2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否则,由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居民住宅楼从事餐饮服务

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如果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最高处3万元罚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将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污染天气预警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条例》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采取压煤、抑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等综合措施,控制或者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引咎辞职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将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小编看着有点晕!感谢同行记者的总结!请给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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