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宣判后,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通过其代理律师沈乐发表声明。原文如下:
该案复杂程度非同一般,有人称“该案是一份判决书,半部《商标法》”。这个官司到底是咋回事儿?小编来帮你捋一捋—— 开始烧脑之前,先来张女神图镇楼(星星眼.jpg): 再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在庭审现场 咱先来说说“乔丹”商标争议案的来龙去脉: 1.乔丹和“乔丹”傻傻分不清?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人称“飞人”。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2.“飞人”乔丹告了乔丹公司? 并不是!细心的小伙伴们已经发现,再审申请人是迈克尔·乔丹而被申请人却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的性质也是行政案件。而争议商标的所有者乔丹公司是一审第三人。这是什么套路? 2012年,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68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的商标侵权,要求商评委撤销具有争议的商标,但商评委不予支持,所以迈克尔·乔丹告的其实是商评委。 3.“10件商标”又是咋回事? 乔丹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甚至乔丹两个孩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也被乔丹公司注册了。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68个相关注册商标。由此拉开了双方长达4年多的法律纷争。 2014年商评委认为迈克尔·乔丹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一中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依然不服,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结果又被驳回了。迈克尔·乔丹仍然不死心,锲而不舍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所提出的乔丹公司50件涵盖中文、拼音和图形的商标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公司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并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审查,而昨天则是对剩余10件案件的宣判。 4.“飞人”屡诉屡败是中国法院“护犊子”吗? 迈克尔·乔丹在一审和二审中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是法院偏袒乔丹公司吗?并不是!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迈克尔·乔丹是否对中文“乔丹”二字享有姓名权。根据《商标法》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姓名权便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如果注册商标被认定侵犯了某人的姓名权,这样的商标是要被撤销的。 而本案的复杂难断之处就在于,中文“乔丹”是一个姓氏的译文,那么多人都姓“乔丹”,怎么能确认这个商标注册指的就是一个特定的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呢?这个案子几个法院审理判决认定不一样的原因也在于此。 说到这里,小伙伴们应该对这个系列案的脉络明朗一些了吧? 辣么,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副院长、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等组成的超豪华合议庭阵容来审判此案并全程直播公开宣判过程,说明了啥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本次公开宣判选择全程全媒体直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司法公开,体现了中国法院的自信。薛军说:“乔丹这10个系列案件在审理阶段就是全程公开的,本次宣判也是全媒体直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开,以透明彰显了自信,这对让世界各国进一步了解中国的司法程序具有积极作用。” 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对其中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 对于本案的争辩焦点之一,即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本次判决也依法确定了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的必要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其二,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广良表示,“这个案子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对于外国公民的姓名权在中国保护的标准,如果中国的相关公众对外国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译文与特定主体建立了稳定联系,就可以视为外国的民事主体对这一名称的中文翻译享有权利。” 张广良还表示,本次庭审依据的证据当中有两份调查报告,包括证明“乔丹”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的联系,以及与被申请人乔丹公司间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当中明确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对以后的裁决都会有指导意义。 乔丹公司对判决怎么看?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的代理律师马东晓表示,最高法院对于乔丹这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表明了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视、对商标权保护的重视。“本次陶凯元大法官亲自作为审判长来审理本案,对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案件的公开宣判不论是对中国的当事人还是对境外的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记者 刘婧) 法律交流社区已经启用 点击菜单栏即可加入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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