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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快乐英平 2016-12-11
来源:南京社保 【整理转载:时英平】

         根据《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6]172号),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2016年7月起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待遇将于2017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一问: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答:此次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问: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答: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问: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答: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上述月增加额调整后,仍达不到保底金额的,补足到保底金额。




四问: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费用如何发放?

答: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将按原发放方式统一划拨,无需个人另行申请。由企业发放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由单位按规定发放。


五问:五区如何调整?
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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