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社保
【整理转载:时英平】
根据《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6]172号),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2016年7月起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待遇将于2017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一问: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答: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上述月增加额调整后,仍达不到保底金额的,补足到保底金额。 答: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将按原发放方式统一划拨,无需个人另行申请。由企业发放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由单位按规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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