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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

 eva2480 2016-12-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制定本常规。

第二条  教学常规是教师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它具有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制度保障作用。

第二章    教学目标

第三条  认真研究课程标准,明确本学科的总体目标和学段教学目标。

第四条  通读教材,了解教材编写意图、思路及其在学段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握教材内容的内在联系、知识体系和逻辑结构,明确教材中的重点章节和学习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明确学期学科教学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深入钻研教材,准确把握单元及课时教学目标,要做到重点突出、定位合理。

第三章   教学计划

第六条  每学期,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科教学计划,内容包括:

(一)教学目标。即本学期教学在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能力)、过程与方法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要达到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二)教学资源分析。即教材的基本结构、内容体系及重点和难点分析、其它必需的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分析。

(三)学生基本情况分析。即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基本发展状况、发展需要和可能达到的发展程度分析等。

(四)教学方法设计。即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实际情况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等情况,预设相应的教学模式、策略、方法与手段。

(五)教学进度与课时分配。即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按计划列出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六)教学评价。即确定教学目标达成度及教学资源利用效率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七条  教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实际做适当修改或调整,修改和调整情况须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教学计划的备注栏中详细记录。

第八条  教师教学计划制定后,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章      

    第九条  备教材。深入钻研教材 ,理解和掌握教材中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明确单元及课时教学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应达到的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及教学关键。

    第十条  备资源。要根据课程管理和课程设置要求,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源。注意补充现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新成果等资料,整合教学资源,实现教材内容的再创造。要广泛利用校外各种社会资源及丰富的自然资源,积极开发信息化课程资源。

    第十一条  备学生。了解所教学生在知识和技能水平、兴趣爱好和需要、思想特点和学习能力、思想状况和学习习惯等方面所存在的共性特点以及个性差异,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按照打好基础、发展智力、培养能力、各有所得的要求,因材施教,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各个层次的学生都得到发展

    第十二条  备方法。根据教材和学生的特点,研究教学内容与培养学生“三维目标”的关系,精心选择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选择教学方法应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有利于学生的知识积累和能力提高,实现教师组织指导下的学生有效学习。

    第十三条  备过程。精心设计教学过程,注意各教学环节的操作方式和步骤,对情景创设、知识呈现、基本训练、演示实验、教具使用、提问内容、板书设计、作业布置等都要周密考量,注意梯度、密度、难度,要具有启发性和思维价值,形成突出重点和突破难点的手段和方法,以达到优化教学过程的目的。

第十四条  写教案。教师应当依据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编写教案,注重提高教案的实效性。每课(课时)的教案一般包括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课时分配、教学设备、教学过程、板书设计、教学后记等。每节课、每种课型均应有完整的教案,教案要突出重点、详略得当、注重学科特点。尤其是教学过程的设计,要体现教师活动和学生活动两个方面。青年教师要备详案,重在规范;有经验的中老年教师可以备简案,但要确保项目齐全,内容实用。使用统一电子教案的教师,要进行二次备课(个性备课)并留有痕迹,要切实保证备课质量。

第十五条  教师要提前一周备好课,没有教案或教案不完备,不得实施教学。

教师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要按时参加集体备课,通过“说课”、“教学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活动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等重要问题达成共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携带教案上课,根据教案组织教学,并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教案,把预设与生成的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各环节的教学时间分配科学,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教师应当重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运用的灵活性,注重启发式教学,通过教学手段、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课堂效率。

第十八条  在教学中应当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实现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多向、互动的信息交流。教师应当营造积极互动的教学氛围,把学法指导寓于教学之中,为学生自主学习、体验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学习提供充分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主动和富有个性的学习。

第十九条  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关注学生学习的整体状态和个体差异,指导学生扎实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演示实验教学,认真指导学生做好分组实验,重视探究性实验。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做到仪表端庄、教态亲切、感情真挚,应站立式上课。要严格按学校课表上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准时上下课。上课不得无故离开教室,不得接听手机,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教师要尊重学生,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在学生中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教师教学需使用普通话、书写规范字。教学语言应当简明、准确、规范。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参加校内外的听评课活动,加强相互交流。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节数不得少于15节,教龄不满3年,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20节,教研组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上级教研部门或教研片组织开展的各类教研活动,积极完成上级教研部门布置的教研课和有关发言材料。

第六章   作业与辅导

第二十四条  坚持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保证绝大多数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作业。小学一、二年级各学科和其它年级当天没有教学任务的学科不得布置书面课外作业。严禁布置惩罚性作业。根据教学需要布置的课外作业,每天的单科书面课外作业时间,小学三、四年级不超15分钟,小学五、六年级和初中各年级不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五条  作业设计应当重视实效性。从巩固知识、培养能力、发散思维等目标出发,对每次作业的内容、形式进行精心设计,在难易程度上应当符合学生实际,作业形式应当灵活多样,除书面作业外,应当适当安排口头性、活动性、实践性及探究性作业。应当针对学生个体的认知差异,设计分层次作业、选择性作业。凡布置给学生的书面作业,教师均必须提前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书面作业由任课教师本人及时、认真地逐一批改。作业批改应当符合学校统一的规范要求,评语应恰当,具有激励性。要求学生重做的作业,教师要复批。对于活动类作业,教师应当及时给予检查和点评。教师应当通过作业批改,总结教学得失,对于出现的共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讲评。

第二十七条  教师对学习有困难和缺课的学生,可进行个别辅导。应当增强辅导的针对性,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自习课期间,在可能的情况下当天的任课教师应到场巡视,解答学生疑问。教师不得利用学生自习时间讲课或进行集体辅导。

第二十九条  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问题,更要关心学生的心理感受。建立学困生档案,跟踪学困生的转化过程。让他们在学习活动中不断体验学习的成功感,增强学习的信心和兴趣。教师要善于组织引导学生合作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第三十条  教师要主动承担课外小组的辅导任务,并制定好活动计划。课外活动内容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设计好调查、访问、参观及科学探究等活动。要确保活动安全,切忌加重学生负担。

第七章   教学评价

第三十一条  教学评价以教学目标的达成度和教学效率为基本指标,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教师专业发展为根本目的。

第三十二条  教学评价的手段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观察、作业、课后访谈、考试、作品或成果检查等。课堂提问、课堂观察、作业、作品或成果检查等属于平时考查,由任课教师组织。期中考试、期末考试须由学校统一组织。评价的结果应纳入学生成长记录袋中。

第三十三条  考试命题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及教学计划要求,全面考查学生的素质提高情况。应当突出考试的激励、反馈、调整和改进功能,科学把握试题的难度、区分度和考试的信度、效度,不出偏题、怪题。考试命题要进行论证,未经充分论证的命题不得用于考试。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当通过口试、开(闭)卷考试、实验(实践)操作评价、综合性学习考查等多种考评方式,了解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全面评价学生发展状况。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学业的评价结果应以等第形式呈现为主,评价结果应反馈给学生个人。学校和教师不得按考试分数的高低给学生排序,不得公布学生的评价名次。

第三十六条  应当重视对评价结果的分析,从中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时提出补救对策。

第三十七条  应当重视指导学生正确进行自我评价,帮助学生客观认识自己的学习状态,正确评价自己,主动调整学习态度、学习策略、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等。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重视教学反思,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其个性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客观评估教学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与手段。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家长、学校联系制度。教师应当将学生在校的学习态度、课堂学习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学习能力提高情况、考试成绩等学习基本信息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报。教师应当指导学生家长协同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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