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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财政局资金调度办法

 hygmy 2016-12-12
  各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局、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账户管理,规范资金调度,建立县本级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现将《建湖县县本级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湖县县本级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建湖县县本级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账户管理,规范资金调度,建立县本级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便于收存和拨付其代表政府所掌管和控制的各类资金及基金(含转贷资金、社保基金)而在银行开立的各类账户。

  资金调度是指财政部门为保障预算执行,实现资金增值,提高资金效益,对财政账户资金所进行的调配和运作。包括资金借垫和资金运作。

  第三条 县本级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安全高效、从严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本级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由县财政局国库科(下称“国库科”)具体负责。

  第二章 财政账户

  第五条 县本级财政账户设置的原则为: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方便实施监管、调度资金、组织核算;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一般不得重复设置账户。

  第六条 根据财政账户设置原则,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结合管理实际需要,允许设置下列财政账户:

  (一)国库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收入和支出。

  (二)财政集中支付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可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分设。

  (三)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归集及缴库、支付、退付等业务。根据非税收入改革要求,按业务代理银行分设。

  (四)社保基金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五)财政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规定或管理要求列支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 选择财政账户开户银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公正择优。优先选择贡献大、服务好的银行,适当兼顾财政账户在银行间分布的均衡性。

  (二)利于防范风险。原则上选择资本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银行;外资和外资控股银行暂不列入开户银行选择范围。

  (三)落实廉政要求。财政账户原则上在在湖的银行营业部开立。确需在分理处开立的,由在湖银行指定,但都必须由营业部与县财政局签订承诺书,承诺做到财政账户开设及其存款不与行员业绩挂钩、不与网点业绩挂钩、不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发挥财政性存款的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

  依据上述原则,由局国库科提出财政账户开户银行的方案和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财政账户开户银行选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保持相对稳定。

  局有关科室不得指定开户银行或提出资金存放银行的要求。

  第八条 实行财政账户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账户,应予撤销:

  (一)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撤销的。

  (二)核算事项结束的。

  (三)使用期满的。

  (四)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可以归并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

  (六)服务质量连续两次列后两名的。

  国库科应及时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撤销意见,报局长审定后办理撤销手续。

  第九条 国库科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规定,按资金类别做好县本级财政账户资金的核算工作;业务科室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明细核算,并及时提供明细收支报表。

  第三章 资金借垫

  第十条 为解决县直预算单位、镇(区)财政所(局)及相关单位特殊事项需要,可通过预拨、垫付、借出等方式对其借垫财政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在年初支出预算或年中追加支出预算下达前,为满足支出需要,可向县直预算单位或镇(区)财政所(局)预拨部分资金。具体由局业务科室会同国库科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局有关科室要及时下达支出预算,并书面告知国库科办理转列支出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临时急用必需垫付资金的,可由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垫付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同意后送国库科办理。所垫资金由业务科室负责督促收回。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财政借款。县直预算单位、镇(区)财政所(局)及其它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向财政局提出的借款事项,由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审批。

  借款单位与财政局须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责任。局业务科室负责催还借款。

  第十四条 国库科应定期清理借垫资金,督促业务科室及时处理预拨、垫付、借出的各项资金事项。对逾期的借垫资金事项应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局领导。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十五条 在保证按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收支特点,按照资金增值要求,对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进行合理运作。

  第十六条 资金运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稳步推进的原则,合理选择运作载体和方式,提高资金增值效率。

  第十七条 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在银行运作,主要采取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

  第十八条 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放银行原则上从在湖银行(不含外资或外资控股银行,下同)中选择。按照相对集中、兼顾平衡的原则,依据银行贡献从大到小选择若干家作为存放银行。

  第十九条 银行贡献指标以在湖银行为单位,按银行当年新增贷款、上年末贷款余额和代理财政业务工作质量等指标综合核定。

  第二十条 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在各存放银行的存款额度大小与银行贡献指标高低相挂钩并按季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库科每季度初预测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的可运作规模,提出各存放银行的存款额度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作为指导和调剂月份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放在在湖银行营业部,或由其指定的分理处,但均不得与网点业绩和行员收入挂钩,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库科应建立资金运作操作平台,依据各存放银行存款额度计划,对各存放银行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款余额进行动态调整,基本保持存款余额与银行贡献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 国库科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招标存放、委托理财等其他运作途径,完善资金运作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收益。

  第二十五条 资金运作的收益,除按规定用于增加专项资金或基金的外,其余部分可作为财政收入。

  第五章 职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局国库科应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做到账户管理、资金调度、会计核算相分离、相制衡,切实履行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职责;加强会计核算,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资金安全;自觉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局有关科室应立足本职,积极支持国库科实施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提供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制度、文件和用款计划,方便国库科实施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库科应责成财政账户开户银行和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放银行加强核算与管理,保证财政账户及其资金安全,保证资金进出及时准确,保证按时支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对财政账户开户银行和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放银行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扣减其服务效能考核评分外,应撤销在该银行财政账户,收回资金存款,并三年不准在该银行开设财政账户和存放资金。

  (一)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办理资金进出业务或支付利息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传递存单、凭证和办理对账,或存单、凭证遗失的。

  (三)有与网点业绩、行员收入挂钩的,或者有支付其他相关人员费用的。

  造成财政存款资金损失的,须由相关银行承担赔偿本息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库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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