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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失控”的会计实务处理

 sxlljyp 2016-12-12



一、对于购销关系真实,票货相符一致,其发票也是销货方自己合法取得、真实开具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因销货方未申报缴纳税款,所以不需要税务稽查立案。企业仅需在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类似按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即可,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入成本。这一部分合法取得的专用发票因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利润减少。

        可参照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分录
 

(一)涉及当年度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假设本月没有发生其他涉及增值税的事项,贷方“进项税额转出”在月未时应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补交该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涉及以前年度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同时按补交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情况。

  此类发票意味着没有真实交易,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其相应的“原材料”属于虚构。此时需会计调整,相应冲减原会计分录。由于其恶意虚开取得专用发票,故对其补缴增值税,不存在增加成本的问题,调账后实际增加了利润。

        可参照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分录
 

  (一)如果是本年度:红字冲销原会计凭证分录

借:原材料等科目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因红字冲回进项,自然会产生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可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记未交增值税或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实际是单纯进行了补税角度的处理,尚未涉及处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如果是涉及以前年度调整:对于以前年度,补税的处理不影响利润,可直接借记红字进项,贷记增值税检查调整;同时对利润的影响在于对上年虚增存货导致的利润进行调整,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增权益。

1.调整进项及补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2.调整以前年度存货虚增及所得税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支付滞纳金、罚款

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也应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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