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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货币资金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应当缴纳增值税?

 刘刘4615 2016-12-12



  问: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各方可以约定分红,收取固定利润应当属于约定分红的一种方式。A公司以货币资金300万元投资到B房地产开发公司,占有30%的股份。为了保障A公司的经济利益,《投资协议》中约定:A公司每年可以收取固定利润40万元。请问:1.实行营改增后,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2.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实行“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投资入股收取的利润属于税后收益,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分配的利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中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的规定,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视同贷款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固定利润应当确认为利息支出,按照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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