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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专利文件||工业战争史与专利制度趣谈(8)

 廿氏春秋 2016-12-13
前言:

众所周知,战争是政治的延伸,而政治的基础在于经济,即所谓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自工业革命以来,经济基础往往由工业发展水平决定,工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原先落后的一方逐渐赶超先进的一方,从而出现经济实力逆转的情况,而这种经济实力的逆转必然在政治上体现矛盾冲突,冲突激化则战争爆发。
 
在战争爆发之前,国家之间工业界的明争暗斗,早已存在多时,在工业界斗争(即题目所谓的“工业战争”)中占得上风的国家,必然会在经济实力上获得提升,而专利制度,正是工业界斗争的有力工具。
 
本文通过追踪专利制度的变迁,带您逐渐揭开笼罩在专利制度的面纱,了解其背后隐藏的工业战争的真相,从一个独特的角度,透视国家兴起和衰落的脉络。

本文接上一章:爱打猎的国王与专利||工业战争史与专利制度趣谈(7)
正文: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文件。专利文件,就是从“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开始,经专利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实质审查)、授权的一系列过程中,记载发明技术方案的文件。在不同阶段,这个文件有不同的名称,例如申请文件、审查中间文本、授权文本等。有些专利文件还要经历复审、无效、诉讼的过程。
 
前面那个发明人为啥要打个引号呢?因为从法律上讲,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说法,例如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由于专利权(在授权之前叫做专利申请权)还可以在不同主体中交易、转移,上述不同主体可以分别是不同的人(或者法人)。本文以科普为主,就不纠结这些法律概念了,将其统一发件马甲,上面写着“发明人”三个大字。
 
所谓复审,就是发明人认为审查员的驳回决定(审查不通过)太蛮横,太不讲道理了,要换个地方讲道理(找个青天大老爷伸冤)。专利局里面就专门成立了换个地方讲理的机构,叫做开封府,哦不是,叫做复审委员会,由三个资深的审查员组成小组叫做合议组,来处理发明人提出的复审请求。
 
无效呢,就是公众(通常是专利权的利益相关方,例如被诉侵权的人)看这个专利简直就是垃圾,居然还被授权了,我不服,我要把它废掉。于是他提出无效请求,必要时,通过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庭,无效请求人和发明人可以当面耍耍嘴皮子(口头审理),其过程跟大家在律政影视里面看到的原告和被告相互质证差不多,只不过争论的焦点不是被告杀没杀人,而是被提出无效请求的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各项规定
 
比较特别的是,专利法允许专利权人自己无效自己的专利,而且真的会有专利权人这么做哦!当然他这么做不是抽风,而是出于检验专利权稳定性的目的。例如,打算大张旗鼓诉讼别人侵权之前,可以自己先无效一下看看是否能成功,要是不能成功,说明这项专利还是可以经得起考验的。专利权人之所以要这么做,因为被诉侵权的一方基本是100%都会发起无效程序的。如果风都放出去了,新闻都报道了,然后专利权很容易就被无效掉,那专利权人就尴尬了。
 
在上述所有过程中,有可能在专利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专利文件进行多次修改,该修改可以是发明人主动要求的,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是被迫进行的(不修改就不能授权,或被无效)。
 
17世纪到18世纪的那些早期的专利文件只有说明书,而没有权利要求书。因为那时候的技术方案都很简单,从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方案中,就可以明确知道被保护的技术范围是什么。甚至,最早的那些发明人往往都是产业工人,知识水平有限,大字认不了几个,很多人就是将产品模型做出来,加几句话说明(很多也是找人代写的,这就是最早的专利代理)就交给专利局。即使现在,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等环节,也允许权利人提交模型(只不过现在很少有人这么做了)。
 
想象一下早期的专利局资料库,你以为摆满了一堆卷宗,像是个图书馆;实际上是放了一大堆模型,看起来像个博物馆
 
早期的专利局资料库看起来就像这样……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专利文件中描述的技术方案日趋复杂,仅通过说明书已经很难搞清楚到底要保护一个怎样的方案,这就给专利审查、侵权判定、专利权人维权都造成了很大的麻烦。直到1836年美国第N次修改专利法(美国最早的关于专利制度的文件是1763年起草的美国宪法,其中有关于发明创造的相关规定)时,才在世界上首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申请文件必须包含权利要求书。此时距离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已经有212年了
 
权利要求书由多条权利要求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能包括一个或多个从属权利要求。有些权利要求书中,可能存在彼此相关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不相关则不能出现在同一份申请文件中,这叫做单一性要求)。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理解为:从不同的侧面分别对同一个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例如,在同一个申请文件中,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一种牙签(产品权利要求),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专门用来制造该牙签的机器(设备权利要求),还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该机器制造牙签的方法(方法权利要求)。
 
其中,每个权利要求都描述了一个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从逻辑上是演进的关系:独立权利要求是基础,技术特征最少,保护范围最大;而从属权利要求就是在该基础上形成的更为具体的方案,要么技术特征更多些,要么技术特征限定得更具体些,或者两者皆有,保护范围也就相对小一些;有些从属权利要求还可以有其从属权利要求。它们之间组成了一个方案演进树,独立权利要求就是树根,从属权利要求就是树干或者树杈,这个方案演进树其实跟生物演化树很像,或者跟一些游戏中的所谓“科技树”或者“技能树”是类似的。
 
进化树,权利要求书之间的关系与此类似

现在的专利文件,为了便于理解以及检索的需要,还包括摘要、摘要附图、背景技术、说明书附图,附图说明等,这些和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加在一起,就构成了完整的专利文件。其中,背景技术也是在1836年美国修订专利法时加入的要求。而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和附图说明即使在今天,也是可以省略的(当然一般都会有)。摘要则是为了便于检索而出现的,严格地说,并不是专利文件的一部分,其也没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专利法要求必须进行“技术公开”呢,有几个方面的作用:
 
1、公众可以获知该权利保护的范围,从而有意识地规避该范围,以免在不知情地情况下侵犯了专利权,而被起诉或罚款;
 
2、他人可以获知该专利(称为基础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该技术方案进行研究后,可以对其进行改进,并针对改进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称为改进专利);而专利持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技术先进性,也会不断地在专利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发展;基础专利的持有者和改进专利的持有者也可以通过谈判达成交叉许可的方式共享这些专利,这样就可以不断地促使技术进步。
 
3、专利保护期限到期后,该专利保护的方案就贡献给全体公众,大家都可以免费使用它,促进全社会技术进步。作为对比,手工业时代,技艺高超的艺人往往将自己的技术严格保密起来,或者仅在非常小的范围内流传,则经常出现技艺失传的情况。
 
从上面可以看出,专利法是允许甚至积极鼓励以研究为目的进行“山寨”的,这也说明专利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使得发明人获益,发明人的获益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已。
 
专利制度的出现,一方面通过授予发明人的垄断权利使其从发明方案中获益,从而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设置期限以及强制公开对发明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防其滥用权利损坏公众利益,达到整个社会技术进步的目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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