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8个项目分别为:国家体育场、福建刺桐大桥、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杭州湾跨海大桥、上海大场水厂、北京第十水厂、福建鑫远闽江四桥、山东中华电厂、廉江中法供水厂、沈阳第八水厂、沈阳第九水厂、深圳沙角B电厂、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厂、江苏吴江垃圾焚烧厂、江苏泰兴黄桥发电厂、武汉长江三桥、南京长江三桥、北京市五环高速路、河北晋州污水处理厂、深圳梧桐山隧道、郑州荥锦垃圾焚烧发电厂、天津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南京长江隧道、山东菏泽垃圾焚烧厂、遵义南北水厂、兰州威立雅水厂、南浦大桥、杨浦大桥、打浦路隧道、广西来宾垃圾焚烧厂、吉林四平垃圾焚烧发电厂、重庆同兴垃圾焚烧发电厂、山东日照发电厂、重庆资(中)威(远)公路(资中段)、邛崃新城、北京地铁四号线、武汉汤逊湖污水处理厂、番禹垃圾焚烧厂。其中8个典型案例见表1。 (点击可见大图) 往往由于项目产生了超额收益,或项目运营不达标,以及由以上两点引发的大规模的民众反对,其中过高的收益通常源于市场需求量高于预期、政府过度担保等原因。 对以上引发其再谈判的本质原因进行分类和统计发现,最主要的原因可以分为5类,见表2。 对再谈判结果的统计可以发现,我国的PPP项目再谈判的结果以政府回购为主。案例中涉及的政府回购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因需求量大于预期或政府过度担保,项目收益过高,政府发起再谈判后在保障企业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回购项目; 二是企业以项目收益过低为由发起的再谈判,这种情况下的政府回购其实是政府为项目的失败买单,这其中不仅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更有违公平原则。 来源:《建筑经济》杂志 2016年 第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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