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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误区

 盛夏爽秋 2016-12-13


长期以来,社会一直倡导培养青少年见义勇为、敢于斗争、敢于牺牲的英雄气概和大无畏精神,一个又一个舍己救人的少年儿童成为英雄人物被广泛宣传,从六十年代勇斗地主的刘文学、保护羊群的草原英雄小姐妹,到今天的少年英雄赖宁,他们的英雄事迹有的还被收入了中小学生课本,成为一代又一代少年儿童学习的榜样。

多少年来,向坏人坏事做斗争、见义勇为成了中小学生应该遵守的《学生守则》中的内容,要求中小学生广泛遵守。

    严酷的事实教训,进步的思想启发,北京市在2004年初终于对沿用了20多年的中小学生守则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其中要求中小学生见义勇为的条款,与这个内容相近的还有去年10月广东省政府在全省消防电话会议上明确规定,严禁动员中小学生等参加救火,受到了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认为务实而人性化。

    为什么错误的东西竟大张旗鼓的实行了几十余年?找思想根源是由于两千年对道德仁义的曲解,见义勇为形成误区。

    误区一:义与利对立,不能要回报。

    几千年来正统的所谓道德仁义,就是舍己为人、甘于奉献,吃苦耐劳、不要回报。把义与利对立起来,把利人与利己对立起来。好像只要讲个人利益就不是义,只要得到回报就不是义。君不见多少见义勇为的人,九死一生之后,几乎都把得到的奖金全部捐献出来。最近一大学生因救人而牺牲,其母亲把给的奖金也全部捐献出来。

   
误区二:缺乏“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性关怀。不顾实际,不讲条件,不量力而行。

     其实只要弄清见义勇为的本意,其误区自然就烟消云散。“义”者,宜也。即应该、合适、应当、当然、必须要做。那么何为应该呢?论具体事情有千万件,讲原则只有一条——利人利己。即只要是利人利己,做什么都应该。害人利己,利人害己,都不应该。

而真正能利人利己,而不是空口说空话,就需要有力量——勇,才能说到做到。“勇”由“涌”和“力”组成。即力量像泉水一样源源不断涌现,自然就能言必信、行必果。

    中国传统文化专家周埕安先生说:“义”,说到做到为真。利益自己为美。利益别人为善。真美善合称为“义”。两千年来,这是对“义”第一次精确、科学化定义。没有含糊其辞,没有模棱两可,不会发生岐义。

这种解释既符合生活实际,也符合孔子的本意。《吕氏春秋?察微篇》记载了子贡做好事受孔子批评却表扬子路的故事,原文: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

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翻成白话文:鲁国当时有一条法律,凡赎回在外为奴仆的鲁国人,赎金可以由国家财政支付。子贡赎人却不要国家的钱。孔子说:接受国家的钱无损你的品行,像你这样,以后就没有再去赎人的了?子路救了人坦然接受报酬,今后全国必然争相救人。

    青少年无论体力还是智慧、能力,都不能独立处理危险局面,不具备“勇”的条件,说到做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宣扬“奋不顾身、挺身而出”,实质是强人所难,是误导。

   “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社会和教育的真正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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