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 无需授权即可转载,甚至无需保留以上版权声明; 转载时请务必注明作者。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的便利?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在12月份抵扣所有销项税额了!2016年12月1日起,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在12月份,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抵扣所有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月份继续留抵。 4、 老板从自己投资的公司拿钱,为啥还缴税? 答:一些投资者认为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属于内部资金流转,当然没啥“税”事了。果真如此吗?事实上,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答: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1) 在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取得的财政部监制收据的通行费,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地方税务局发票的通行费,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没有规定必须是增值税发票,更没有规定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发票就可以,但若取得的是财政票据,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但8月1日以后地方税务局发票的通行费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要区分是不是高速公路的通行费,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按3%依照上述公式计算扣除,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通行费按5%依上述公式计算扣除。 6、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7、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8、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9、个人出租住房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24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答: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应该免征增值税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11、从9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不需要再提供合同原件以及发票原件了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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