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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行业面临资本洗礼,投资人园长需要猛戳《民促法》,

 新星教育188 2016-12-14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正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区分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教育?


“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果不想办学,学校要终止经营,在清偿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财产也需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是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这个学校要终止、不办了,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


营利性和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的利弊对比

幼儿园领域将迎来高速发展期


中信证券教育板块首席分析师姜娅认为:本次修法,幼教、职业教育并未单独点明禁止,意味着也被归为分类管理之列。


未来应该还会再出台幼教和职业教育领域的详细分类管理政策。对于幼儿园和职业院校,选择“非营利性”或将继续享有目前的土地和税收优惠,选择“营利性”或需缴纳一定的所得税。


因此,选择营利性将导致盈利能力有所下滑。尽管如此,我们仍认为利好从事幼教和职业学校的上市公司。,原因在于:


  • 现有的标的已落地的并购标的数量都比较有限,盈利能力的小幅下滑对上市公司总体利润水平负面影响有限;


  • 可选“营利性”后,这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并购,并购速度可大幅提升;

  • 幼儿园或学校盈利能力下滑后,即便对应相同的PE倍数,绝对估值数额也将相应下降,在收购价格上并未产生不利影响。


综合三个因素,本次修法对于幼教和职业教育上市公司利大于弊




幼儿园行业或整合出现龙头企业


国金证券教育板块高级分析师吴劲草认为:对于本身税务、机制等处理较为模糊的幼儿园领域,资产证券化一直存在障碍,民促法本次通过,对于这些教育机构(幼儿园等)来说,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消除资产证券化障碍,但另一方面,其所承受的税务、土地等优惠会相应减少,办学成本也会有所提高。


总体来说,对幼儿园、民办高校等盈利能力强,且缺乏整合和资本推动的行业来说,是一波整合的机会,在整合中或将出现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


教育类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懂教育”和“懂管理”


中信证券教育板块首席分析师姜娅认为:同为教育板块的上市公司,运用资本的水平差异也非常大,因此“懂资本”是进行下一步布局的基础


然而,教育领域投资并购失败的前车之鉴并不鲜见,并购之后的整合显然更加关键,因此“懂教育”和“懂管理”是下一步布局的关键。资本运作人才和教育行业专家缺一不可。



 现有园所如何重新办理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园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存量营利性园所税务补缴问题


根据本次修法精神,未来登记为营利性的学校,需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但具体税费如何缴纳,是否应追溯之前的税费,仍需等待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出台。


2、非营利性园所的补偿问题


根据修法精神,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但该部分补偿或奖励的方案还需要等待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的出台。



总的来说,民促法三审落槌,面对资本大潮来袭,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策略:“不急”、“不停”、“不独”。


“不急”:窗口期不会一闪即逝,看清局势,找准方向,“待价而沽”。


“不停”:奔跑中调整姿势,提升品质,提升品牌,提升自身价值;拓宽思路,拓宽业务,拓宽运营视野。


“不独”:确保主动,选择多多;开放心态,开放视野,开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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