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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

 荷香月暖 2016-12-14

           申诉与申诉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诉”有两种情形: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二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具体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李某某一案,如其亲属欲提出申诉,即属于对生效判决的申诉。
  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申诉的基本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申诉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申诉的主体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1条规定,案外人如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请求。申诉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申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截至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申诉审查及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排除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四)申诉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申诉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刑事申诉的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申诉需要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一)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二、刑事申诉的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申诉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制度。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关于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提出申诉”的规定,刑事申诉的管辖既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至于他们管辖范围怎样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所以形成都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状况,即使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的申诉材料,也都转给人民法院处理。这种作法,不符合立法的原旨与要求。因为一方面使人民法院担负难以承受的大量任务,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也有失于审判监督职责。因此,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管辖分工,应从立法上加以明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我们认为,可根据申诉主体的不同对它们的管辖范围作如下划分: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因为被告人在原审法院是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刑事申诉实质上是其辩护行为的继续与延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直接涉及法院原裁判是否正确,能否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问题,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审判监督职能进行审查处理最为适宜。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应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因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实质上是一种控诉行为,他们从控诉者的立场出发,要求追究被判决人应负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为适宜。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基于职权主义,追究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实行公诉。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即代表国家意志,又反映被害人的愿望。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诉讼立场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以及应否依法提出抗诉,一般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人民检察院做说服教育工作效果更好,有利于服判息诉。

  刑事申诉有时间和次数限制吗?刑事申诉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一、刑事申诉的时间和次数限制
  (一 )刑事申诉的时间限制
  刑事申诉是审判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事后进行审查的监督性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申诉时效,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刑事申诉的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申诉的条件及程序
  (一)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二)刑事申诉的程序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如下: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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