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违规公款报销典型案例 案例:2015年初,福建省龙岩市纪委暗访组到龙岩市科协、市科技智囊团查阅财务账册时发现存在违规公款报销的问题。经过进一步调查,查实了市科协调研员、市科技智囊团常务副团长赖钳勋利用职务便利,在2014年5月至8月期间,分别两次违反规定在市科技智囊团专项经费中报销自己宴请外地同学发票和给私家车加油发票的违纪事实,报销共计1277元。龙岩市纪委对赖钳勋作出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向市科技智囊团退赔非法占有的公款1277元。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照“贪污行为”给予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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