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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侵权责任:运用督促程序追究

 长江一孤岛 2016-12-15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进行公司清算的法定义务。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依法对债权人承担清算侵权责任。债权人对清算义务人主张清算侵权责任,通常的方式是起诉清算义务人,相当耗费时间和精力。那么可否通过简便高效的督促程序,申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向清算义务人发出支付令?本文试就该问题作简要探讨。

  一、清算侵权责任的发生与类型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侵权责任发生于下列情形:(一)逾期清算:清算义务人逾期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二)怠于清算: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三)恶意处置: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四)虚假清算:未经依法清算,清算义务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五)违规注销: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六)违法清算: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清算义务人上述侵害债权行为的责任范围,可以区分为两类:其一,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导致债权损失的,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易言之,赔偿责任以清算侵权造成的损失为限,超出该范围的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第19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即上述逾期清算、恶意处置、虚假清算和违法清算等四种情形。其二,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导致清算不能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责任涉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即上述怠于清算和违规注销。

  二、清算侵权责任与支付令申请

  根据《民诉法》第214条和《民诉法解释》第429条规定,只要给付金钱的数额是确定、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和支付令能够境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清算侵权责任的金钱数额是否确定?应该说,清偿责任给付金钱的数额是确定的,即债权包括利息、违约金等的数额。但是在赔偿责任的场合,由于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数额,通常需要通过申请清算程序来确定。因而对承担清偿责任的清算义务人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而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场合,则需要以明确公司财产损失数额作为申请前提。

  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清算侵权责任,前提是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导致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通过督促程序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清算侵权责任,也必须具备这个前提且提交该方面的证据。债权人能够提交的证据主要有对公司的执行被裁定终结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清算义务人没有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无法清算,法院强制清算之后债权仍不能得到清偿,以及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向公司主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获知的相关证据。而在支付令申请的时间方面,通常是在对公司的执行被裁定终结或清算程序终结之后,有其他证据的还可提前申请。

  三、启动督促程序与债权的保护

  督促程序的最大优点是简捷性。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的,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要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导致支付令失效的,也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而且支付令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而阻断程序转换。在费用支出方面相比于起诉便宜得多,申请费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转入诉讼后也只是补足案件受理费而不必双重缴费。

  债权人通过督促程序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清算侵权责任还可能降低时效抗辩风险,这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才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清算侵权责任的债权人意义重大。与提起诉讼相比较,清算义务人在督促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的可能性比较低。这是因为,其一,清算义务人在督促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的期限只有十五天,而在诉讼的一审程序中债务人均可提出时效抗辩,甚至有新证据证明时效超过的还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其二,清算义务人在督促程序中聘请律师的可能性也比较低,因而知道提出时效抗辩的可能性也较低。何况,将时效抗辩作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理由尚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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