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曹记书斋 2016-12-15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
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
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
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
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
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
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
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
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
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
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
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
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
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
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
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
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
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
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
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
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
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
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
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
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
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
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
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
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
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
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
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
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
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
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
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
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
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
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
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
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
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
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
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
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
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 9 9 7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
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
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予以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 0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 1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 2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 3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 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 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
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
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
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 .关于禁毒的决定

  2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

  3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


  4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
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