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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视点三︱12月最新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gzdoujj 2016-12-15


随着12月份e租宝被查处,而宜信旗下的宜人贷顺利在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互联网金融一面是海水,一面是火焰的现状更加明显。据媒体报道,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网络借贷监管办法也即将发布公开征求意见,这势必会给现在的行业带来极大的影响。但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这部重磅法规的内幕,而是12月份一系列看似与互联网金融没有关系的法规对于这一领域潜在的影响。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可投资资产的严重缺乏和中国国民巨大的投资需求之间的反差,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瞄上了信托、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一些收益较高并相对较安全的产品,但由于这些产品皆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要求,不适合成为互联网平台上大众的投资标的。因此市场创设了收益权这个概念,指由交易双方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某项基础资产或基础权利所附随的经济性收益权利加以约定而创设的一项合同权利。通过收益权转让,而基础资产或者基础权利并不发生转让的方式,规避了合格投资人的相关限制,间接将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给平台投资人。虽然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的确是规避了相关监管的规定,但由于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相关收益权的转让,并且监管也一直未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这种做法提出异议,因此该种产品发展迅速。


私募管理办法是第一份明确禁止通过收益权拆分方式规避合格投资人标准的文件,虽然有人说这份文件仅仅是行业协会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多少法律效力。但应该看到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收编中国私募基金以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都要按照其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很难想象在该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后,主流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罔顾该条规定,继续一意孤行。而根据其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罚则的规定,如果违反第九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甚至移送证监会处理。这些处罚将是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可以预见未来通过收益权拆分规避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规定的产品基本会消亡了。


此外,虽然私募管理办法并没有触及到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但很多基金子公司本身也是拿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并且一些资产管理计划也做了私募基金备案,因此其从合规的角度,也可能会谨慎对待收益权拆分的方式,尤其是做过私募基金备案的产品。因此,未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该类产品可能将大大减少,这也回归到监管层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对于实体小微经济发展的一种补充手段和助力,而不希望其成为一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碎片化销售的通道的定位。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基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基管理办法第四章(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中的相关规定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货币基金以及嫁接各种货币基金的“**宝”类产品产生深远影响。


条款

主要内容

影响

第十九条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对于目前未拿到基金代销牌照的互联网机构而言,如果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合作销售货币基金,则互联网机构只能扮演一个展示平台,并且应向投资人明确真正的销售方及展示相关货币基金完整的宣传资料不得做再次包装或简化宣传,另外在实际销售时资金应当不能进入到互联网平台账户再转给真正的销售方,否则有无牌直接从事货币基金销售违规嫌疑。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这意味着一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必须事先取得对应货币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同时在宣传时不得仅宣传其实质对接货币基金的理财账户,而不披露货币基金的相关情况,这代表目前很多支付平台的“**宝”类产品的目前宣传可能要做很大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这意味着进行货币基金销售时在名称上必须直接显示该货币基金名称,而不能再以某些花名来替代货币基金名称,按照该等规则,可能未来各种以“**宝”名称命名的货币基金营销宣传手法要彻底消亡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货币基金理论上赎回都要经过一定的工作日,目前市场上当日快速赎回实际上是为了提高用户体验,通过相关机构提前垫资来实现的,但销售机构一般并不会向投资人披露该等快速赎回背后的真实安排。而根据该条规定,意味以后任何机构如果提供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服务,则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相关快速赎回的业务规则安排。


而第二款规定更是对当下某些支付平台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快速赎回的模式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因为该款中提出的禁止行为正是目前很多支付机构该类产品能够实现快速赎回的原因,未来支付机构如果不能就此想出应对之法,无法实现快速赎回势必对支付机构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带来巨大冲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2015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通知”),该通知旨在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其中有一些规定我理解其实质指向互联网金融,为未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指明方向或提供助力。


  • 明确银行可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这实际再次强调了远程开户的势在必行,这也是目前制约互联网银行发展的很大一个壁垒。


  • 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Ⅰ类户即使我们目前每个人的银行账户,可提供所有综合性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其中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这也意味着未来个人在互联网银行开立的账户只能是II类账户和III类账户,没有实体银行卡,只通过虚拟账号进行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和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 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目前已经有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实行个人银行转账免费,但更多的银行尚未开始实行。虽然个人账户管理通知中用的是“鼓励”而非“强制要求”银行对于个人转账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但从措辞中已经很明显反映了监管部门的立场和倾向,相信领会政策精神后各大银行很快即会有政策落地。而银行免费转账政策的实施则意味着之前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一些支付金额限制将使得个人转账交易成本提高的抱怨不复存在,为减少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通过银行托管实现个人向个人账户转账的交易成本做好政策铺垫。


如需咨询任何相关问题或针对本文发表任何意见,请联系宛俊先生。

jun.wan@hank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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