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投行法库 来源:投行极客 作者:吴斯伦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概括 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细分为收购、重组两方面。收购指的是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即挂牌公司被其他主体收购的情形,主要关注股权结构的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指挂牌公司通过购买、出售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并导致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主要关注资产结构的调整。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1、收购人资格要求?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B.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C.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2、收购活动是否必须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 收购方原则上必须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收购方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3、收购行为的权益披露规则要点 (1)首次触发条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2)持续触发条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特别说明:所谓持股数量达到5%的整数倍,是指买卖后的持股比例,而非买卖股票数量。例如:A投资者目前持股比例为14%,当持股比例达到15%时,应进行权益披露。 4、权益变动披露要点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其中,特别强调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有“拟成为”概念。对于拟达到的理解为:(1)对于协议收购而言,收购协议签订之日即为“拟达到”;(2)因发行新股构成收购的情形,公众公司审议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即视为“拟达到”。 5、要约收购核心安排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但均需要向挂牌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股份的要约。 预约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不同之处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没有涉及全面要约条件,但在公司章程中应做明确约定。 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收购人应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月内不得转让。特别说明:此时限售股份为持有的所有股份,不仅为因此次收购而增持的股票。当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重大资产重组流程 (1)现金购买资产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重组流程重点问题解析 (1)申请暂停转让涉及问题 ①何时需要申请暂停转让? 在(A、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B、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转让出现异常波动;C、本次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时都需要申请暂停转让。 ②暂停转让时间相应要求? 公司在发布临时公告中要约定一个最晚恢复转让日,由公司自主确定。对暂停转让时间并无强制要求,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月,且需要每月披露一次重组进展情况。确需超过3个月的,应当股转系统说明理由,并在取得股转系统同意后发布关于公司证券需长期暂停转让的公告。 ③暂停转让提交时点及需要的文件 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应于T-1日20点前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 参考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2)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①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时间要求?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第一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向股转系统提交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公众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参考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②提交上述文件有无要求? 根据内幕知情人报备指南第七条规定,对提交文件做了以下规定: A.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证券自查报告、全体董事内幕信息承诺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以及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B.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公司应提交三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的复印件,并由律师对该复印件提供鉴证意见。鉴证律师应当在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该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报备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③若暂停转让日距离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不足5个转让日,如何处理?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第一条规定,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报送上述材料。 ④如何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第二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人员;D.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E.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F.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筹划、制定、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G.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⑤股转系统对知情人报备信息核查 股转系统在收到报备文件后,将调查内幕知情人在暂停转让日前6个月的公司证券交易情况。 (3)首次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分为披露重组报告书和披露重组预案两种情形。 ①披露重组报告书情形 董事会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设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②披露预案情形 在未完成审计工作情况下,董事会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重组预案、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在预案披露后的6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披露上述全部文件。 参考文件:《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4)股转系统审查 股转系统对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完备性、标的资产合法合规性、定价公允性等进行重点审查。 (5)其中重点问题 ①方案变更 股东大会在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规定向股转系统重新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向证监会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因变更方案需要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要重新履行申请暂停转让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程序。 变更支付手段视为重大调整。 参考文件:《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②股份限售要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A.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B.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C.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创业者及天使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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