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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园欺凌”事件看家长如何维护子女权益

 风中麦穗 2016-12-16




一、 孩子遇到同学的“欺凌”时,哪些权利可能会被侵害?


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大致可以分为肢体言语两类,能够涉及到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以上权利均属于人身权


二、关于孩子遇到同学的“欺凌”时,是否应当由学校独自处理?


这位母亲表示,在与校领导、班主任等老师的面谈中,一位校领导对其“态度粗暴”,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伤就该学校管,家长不可以有意见”。

不知这位校长是否真的这么说,但是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对的。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是规范社会治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民事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抑或刑事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都对侵犯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约束和赔偿措施。

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轻的可能涉及到民事领域的赔偿、道歉等责任,重了可能受到到刑事领域的刑事处罚。

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有法律赋予的一些管理权利,也需要承担一些法定的管理义务,但是并不表示学校可以代替法律处理侵权行为,也不因学校的强势而剥夺法律赋予受害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权利。


三、 “未成年人”标签不是侵权不担责的“挡箭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两个法条从民事和刑事方面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并非不承担责任,只不过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甚至监护人会被短暂地剥夺教养孩子的权利。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并非其监护人一句“孩子淘气”就可能免除责任。


四、 中关村二小事件中这位母亲的四点诉求分析


中关村二小事件发生后,这位母亲的四点诉求分别是:1、处理、惩戒施暴的孩子;2、保护我儿子不受二度伤害;3、让施暴者的家长道歉;4、对方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

第一点,处理、惩戒施暴的孩子。

惩戒是如何惩戒,在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惩戒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对于欺凌其他同学的学生,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是必然的,这个惩戒可能是批评教育,也可能是学生书面检讨,也可能是要求家长加强教育,但是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里面有一个度,就是不能开除。

此处,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受害”学生家长提出了非常明确的对“施害”孩子的具体处理要求,甚至要求记入档案。与之对应,学校回应以“应由学校独自处理”,学校的角度是否就全无道理?

我们认为,学校的态度也应得到尊重。毕竟,教育、管理学生,以学校的名义对学生施以管理与惩戒的权利在学校。家长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与要求,学校可以听取或交流主张,但如何管理教育学生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归于学校。

在此过程中,家长如果认为相关人员有违法或不妥之处,可以遵循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甚至到主管机关投诉,但家长不能认为学校不按自己的意见作出处理就是违法或违规。

第二点,保护不受伤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两点都强调了学校的管理职责,如何确定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这个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

但是有一点原则就是在学校管理的范围内,学校可以遇见可以避免的风险,学校应当是需要避免的。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家长的诉求,学校还是需要注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管理义务。

保护孩子不受伤害,不应当只保护“受害”者,还要注意保护不要让“施害”者成为处理过程或结果中的新的受害者。学校要求“应由学校独自处理”或许也是担心各方力量介入太多,特别是“受害”一方的家长介入提出处理方案,学校担心会对“施害”学生造成另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假如学校是从这方面考量从而强调“应由学校独自处理”,应是一种理智、冷静的表达。

第三点,让家长道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赔礼道歉属于非货币义务,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同时要考虑到校园欺凌中侵权人往往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法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要求侵权人道歉,但是学校应当从管理者的角度调和矛盾,引导学生正确处事。

第四点,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

这个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注意在主张这个诉求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需要证明医疗费的支出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复杂的案件中可能还需要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来确定。

总之,校园欺凌中并非无法维权,但是法律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最后安全垫,良好的校园秩序最终还是通过学校和家长的教育和引导塑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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