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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如何做才合法?

 刘锡春律师 2016-12-17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职员,2013年加入该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王某工作经常拖沓敷衍,公司领导也曾多次指出,要求其改正,但王某仍然我行我素。


因此,连续两年年终考核虽然王某都完成工作任务,但公司领导对王某的考核结论都是不合格。


2016年5月,公司最终向王某下达了辞退函,提前一个月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一怒之下将公司诉至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本案中单位有年终考核,劳动者在年终考核时被评定不合格,而且也提前一个月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这样做是否合法?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存在二次“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该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王某的岗位职责,其据以解除的依据仅仅是单位的年终考核,而这个考核结论最终由单位领导决定,因此不具有提前公示性和客观性;同时,该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其对王某进行了调岗或培训后,王某仍不能胜任工作。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对该劳动者进行了调岗或培训;该劳动者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亦即二次“不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应对上述各步骤承担举证责任并向仲裁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的程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也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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