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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减轻处罚(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12-18

【审判规则】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与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婚恋网站诱骗被害人投资“彩票”的方式骗取财物,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行为人与成年人系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行为人减轻处罚。综上,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  词】

刑事 诈骗 未成年人犯罪 从犯 共同犯罪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XX与卢辛辛合谋欲利用网络以诱骗被害人投资“彩票”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卢辛辛负责提供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许XX负责在婚恋网站上诱骗女性被害人。20138月,许XX谎称自己是澳门彩票公司的主管,可以凭借内幕消息使与许XX在百合网结识的苏XX中奖。出于对许XX的信任,苏XX对许XX所介绍的彩票“投注”一万元。此后,卢辛辛又谎称自己是彩票公司的经理并电话告知苏XX中奖的消息,同时卢辛辛告知苏XX领取奖金需缴纳银行开户费等费用。苏XX支付该笔费用共计六万元。同月,邱绍龙受卢辛辛指使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并通知苏XX其奖金已经被冻结,领取奖金需缴纳解冻费用等。苏XX信以为真并支付了该解冻费共计八万元。事后,卢辛辛另派他人取走了该笔解冻费。案发后,漳浦县公安局追回苏XX的全部受骗金额共计十五万元,苏XX对许XX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以许XX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与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应否对其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许XX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许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做到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较弱,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成年人要小,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原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的,应按其所犯罪行进行定罪,但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并非仅在于定罪,还有量刑,即人民法院在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对行为人如何适用刑罚作出决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本案中,行为人与他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在婚恋网站诱骗女性被害人投资“彩票”的方式骗取女性被害人的财物,该行为具备诈骗罪的行的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行为人是与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仅是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诈骗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应当型情节·应当减轻 (G1201010211)

【罪    名】 诈骗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1124日)

【检  码】 P0916++226FJZZZP0314B

【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XX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

20137月间,被告人许XX与卢辛辛共谋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财,由卢辛辛提供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租赁某酒店式公寓等处作为诈骗窝点,许XX负责在婚恋网站诱骗女性被害人投资“彩票”实施诈骗。同年8月间,许XX在百合网搭识苏XX并取得苏XX的信任,后谎称其是澳门彩票公司的主管,以有内幕消息可让苏XX中奖为由,诱骗苏XX“投注”人民币1万元。随后,卢辛辛以彩票公司经理的身份电话通知苏XX中奖人民币278万元,并以需缴纳银行开户费等为由,骗取苏XX汇款人民币6万元。同月18日,卢辛辛又联系邱绍龙(另案处理)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苏XX的奖金被“香港金融管理局”冻结,以需解冻费用等为由,骗取苏XX再次汇款人民币8万元,后卢辛辛让卢煌凯(另案处理)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领取其中的人民币8万元。诈骗后,许XX分得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漳浦县公安局向卢辛辛扣押人民币15万元退还被害人苏XX。被害人苏XX对许XX表示谅解。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许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以被告人许XX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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