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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暂行)

 情商客栈 2016-12-19
    为了促进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理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协调配合,更好地服务于行政事业单位,我们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要求,依据资产管理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我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处)会同厅各部门预算处审批。
    1、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新购建资产,应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单位资产购建计划后报我厅资产管理处审批。
    2、资产管理处根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以及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现有配置情况、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转部门预算处审核,部门预算处要根据工作重点并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资产管理处根据部门预算处所提审核意见批复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并将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对口各部门预算处。
    3、购置重要的、专业性较强的和大批量的设备,需要专家论证的,资产管理处要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需要实地查看的,资产管理处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查看。能够调剂解决的,可由资产管理处提出调剂意见,会同有关业务处审定后报厅领导批准。
    4、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部门预算处,部门预算处按照当年的财力情况统筹考虑。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不作为部门预算审批的依据。
    5、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需购建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上述程序报批。
    6、由省委、省政府布署的专项工作需购建资产的,由主要承办单位按上述程序报批。
    7、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奖励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入帐,并专项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8、对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9、行政事业单位对购建的资产验收、登记、入帐后要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同时报知对口管理的部门预算管理处。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需报损、报废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要及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报废等。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把关审核后报我厅资产管理处审批。
    2、资产管理处根据处置申请及资产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部门预算处进行审批。对数额较大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处置,由我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资产管理处将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抄送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
    3、对于关键设备、高精尖设备以及大型成套专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较高资产的处置,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需组织专家鉴定的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需要实地查看的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查看。
    4、批准处置的资产可利用价值较高的,资产管理处应统一收回,委托实物库存放以便调剂或租赁使用,如半年内调剂不出的,要及时组织公开拍卖。
    5、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上述程序报批后处置。
    6、由省委、省政府布署的专项工作临时购置的资产,由主要承办单位在工作结束时按照上述程序报批后处置。
    7、资产的处置要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申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实施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批准处置的资产严格按照评估规定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要报主管部门和我厅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较大的,评估报告须报资产管理处核准。需入市交易的要按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交易。
    8、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要作为该单位今后申请购置同类资产的依据,凡没有经过批准,自行处置资产的单位,部门预算处不予安排购置同类资产的经费。
    9、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较大处置项目需支付处置费用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会同有关处室核定。
    10、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同时报知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程序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我厅资产管理处审批。
    2、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批复。对涉及资产价值量较大的,由资产管理处初审后会同部门预算处进行审批。数额巨大的,由我厅报省政府审批。资产管理处将批复单位的文件,同时抄送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
    3、对数额较大、期限较长、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严谨的可行性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审批意见。
    4、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资产管理处核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国家投入资金和收益的依据。
    5、申报单位凭资产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办理结果要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同时报知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益,出售资产取得的收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益,投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我厅资产管理处申报。同时报送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情况对收益进行审核确认,提出上缴意见,核定上缴额度。将批复单位的文件,同时抄送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
    3、行政事业单位按批准的方式、数额在规定的日期内填写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将收益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4、凡不按期缴纳资产收益的,且多次催收无效的,要通过对口部门预算处对应交的收益及滞纳金进行扣缴。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不得减免,如确因特殊情况须减免的,由单位说明理由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处室审定。
    6、年度终了后,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将资产、收益、对外出租出借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结果要报资产管理处。同时报送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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