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调整说明广大船员朋友:
部海事局近日对《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了修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文末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1 修订背景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将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实施,该修正案增加了船舶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等4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发证强制性最低要求以及岗位最低适任标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于2016年11月12日起对我国生效,该公约对船上厨师和医生的配员也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为全面做好履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了修订。 2 修订范围 本次修订仅涉及上述两个公约新增加的配员要求,包括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船舶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船上厨师和船上医生等,其它配员要求暂未修订。 3 修订依据 (1)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 值班水手职责:仅包含操舵、瞭望、监测和控制安全值班及操作应急设备和应用应急程序; 值班机工职责:仅包含日常值班、锅炉值班及操作应急设备和应用应急程序。 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职责:在船上执行系泊和解缆操作、提供货物操作支持、操作甲板设备和机械装置、进行索具和帆布作业、执行甲板维护以及监督燃料、舱底和压载操作、操作设备和机械装置、操作电气设备及维护机舱设备和场所等。 因此在船舶配员中需增加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才能满足公约要求以及船舶的实际操作需要,以避免船舶在国外被滞留。 (公约条款见附件1) (2)MLC 2006 对船上厨师和医生的配备提出了要求: 规定配员 10 人及以上的船舶,须至少额外配备具有正式资格的厨师 1 名;载员 100 人或以上,通常从事 3 天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一名医生。(公约条款见附件2) 4 修订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增加高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配备 根据IMO的《最低安全配员准则》(A. 1047(27)号决议)附件2(确定最低安全配员指南)的相关条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取决于履行适度责任的职能: 1、从船上工作实际来看:有助于货物和物料的装卸;有助于甲板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操作;采取预防措施和有助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有助于船上维护和修理;抛单锚操作;靠(离)泊操作;抛双锚;进行高空作业;舷外作业;封闭场所作业;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等需要配备高级值班水手履行相关岗位职能。 2、从船上工作实际来看:有助于机舱值班的监控;有助于加燃油和驳油作业;有助于舱底水和压载水作业;有助于设备和机械的操作;有助于船上的维护和修理;有助于物料的管理;采取预防措施和有助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开展高空作业;封闭处所作业等操作需要配备值班机工才能履行相关岗位职能。 (二)关于船上厨师和船上医师的配备 一是公约强制性要求; 二是国内航行船舶在现实中已经达到公约的要求,现阶段无需增配船上厨师。 (三)关于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不强制配备。 5 海船员[2016]598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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