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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共6篇)

 熊猫阅读 2016-12-19
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一、 查档原则

1、 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境)、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需要,准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编史修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入党、参加工作时间等与他人经历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3、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4、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 查档手续

1、 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 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并请示中央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前去查阅。

3、 查阅省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地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市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5、 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6、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党员干部,应随身携带工作证,与《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同时使用。

三、 查档注意事项

1、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

2、 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漏档案内容。 

3、 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非保密本不能记录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4、 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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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阅制度(第2篇)

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 2016-02-01 15:36
1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e#

1.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人事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查(借)阅手续。

2.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个人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

3.公安、司法、检察、安全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人事档案的,应持《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查档者本人工作证,由组织人事科陪同查档。

4.亲属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参加工作等政审,需了解其父母情况者,不得查阅其父母档案,而应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5.人事档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借阅人员须在《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经批准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把档案交无关人员或本人翻阅。借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6.查(借)阅人事档案,使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非中共-党员不得查借阅人事档案。

7.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8.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查(借)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

9.查阅人事档案时,查阅人员应在档案室或管档人员指定地方进行查阅,严禁吸烟,防止档案材料被破坏。

10.查(借)阅人员在查(借)阅人事档案前,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进行查(借)阅登记,查阅后,应及时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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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 2016-02-01 16:34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到保管档案单位查阅;处内查(借)阅档案需持《处内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2.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如有特殊需借出使用时,要经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负责人批准,借用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和转借他人。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查阅、借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档案部门的同意,方可摘抄、复制、拍摄。

4.查阅档案时要注意爱护材料,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抹、勾圈、批注、折叠、撤换档案材料。

5.查阅后需作旁证的,摘录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定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6.查(借)阅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7.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工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表和自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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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区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 2016-02-01 12:18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全区各部门、区政府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部提出查借阅区管干部档案申请。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原因确需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3、区委和区政府临时机构需查借阅区管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我部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审、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正。

4、经区委或区政府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兴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各单位依照附件翻印)。按以下要求签报: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区委、区政府机关各部门、

各人民团体,由党组(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党组(党委)印章。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区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的分管领导签字,盖区纪委(监察局)印章;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其受托办理案件的各级法院、检-察-院,由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区法院、检-察-院印章。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签批《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当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正式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1、查借阅单位须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我部查借阅,并事先与我部干部档案管理科室联系。

2、查借阅人员须持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3、我部干部档案负责同志对《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4、现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须事先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

需要复印的材料明细,并经我部干部档案管理科室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管理科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5、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借出档案必须在两周内归还。

六、查借阅纪律

1、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查借阅人员制允许查借阅批准查阅的内容。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抽取、撤换、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3、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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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 2016-02-01 17:13

一、有下列用途之一的 ,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是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二是办理案件;三是办理社会保险、公证;四是经省级单位、州委州政府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二、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应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持《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到管档单位查借阅。持其他证明材料或介绍信均不得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三、查借阅单位须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管档单位查借阅。

四、管档单位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并对各单位查借阅档案的情况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干部人事档案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管档单位批准后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管档单位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六、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所借档案必须在借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归还。

七、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八、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九、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批注、抽取、增添档案材料。

十、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查阅后需作旁证的,摘录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十一、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人事档案。

十二、对违反制度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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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 2016-02-01 11:57

1、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

2、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是两名以上的党员干部,需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

3、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4、查阅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外泄露档案内容,经批准摘抄复制的材料要妥善保管,用后自行销毁。

5、严禁查阅人对材料进行涂改、圈画、打叠、抽取、撤换、增添和污损。

6、严禁用电话查询和答复档案内容。

7、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阅本人或与本人有直接关系人员的档案。

8、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要履行审批手续,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用毕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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