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募集阶段必备法律文本起草注意要点系列之《基金风险揭示书》 --盈科律所刘永斌律师、柴小雯 2016年7月1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开始实施。资金募集作为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充当其冲的重要环节,在面对之前私募圈乱象丛生的状况,该办法对募集行为中风险揭示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并制定了标准指引。笔者通过此文就基金风险揭示书的起草要点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格局设计→三部分布局 基金风险揭示书,顾名思义是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阶段有可能存在风险的一种书面提示与告知,但协会要求的《基金风险揭示书》不光只是要求风险揭示,还需基金管理人的承诺与投资者的声明。 1、管理人承诺:需说明在协会已完成登记备案,同时说明其登记备案的效力问题;说明已按照《募集办法》中规定的新制度向投资者一一履行义务;尽职承诺与不作保底承诺。 2、风险揭示:对各类可能出现的风险的说明(见下段)。 3、投资者声明:概括起来为对风险揭示书的一种了解与接收,具体内容为:已了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愿意承担;已了解无保底承诺;已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具体信息;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已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已了解基金合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了解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已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承诺为本人购买,不存在非法拆分转让,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理解风险揭示的种类与内容: 1、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不应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并且需说明基金属于何种[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何种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应说明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应说明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并且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并且应说明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2、特殊风险揭示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3)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4)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三、制作主体及签署时间 风险揭示书的编制主体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对于此文书阅读与签署应前置于签订基金合同之前。 四、签署主体 对于此文书,不要理所当然的认为只要投资者签字盖章即可,切记除此之外还需要募集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签字盖章。 五、私募基金备案切记不可忘 除《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外,在私募基金于协会登记备案时,也是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非选择性上传文件。在投资人与机构签字盖章后,建议对其扫描后,将其扫描文件进行上传。 综上,以上风险揭示书的起草要点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具体安排可视实际需求做相应调整。 附件: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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