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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总工会规范基层工会慰问补助奖励经费开支标准

 源源不断 2016-12-21

日前,自治区总工会下发《关于基层工会经费用于慰问补助奖励开支的通知》,《通知》依据全总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工会工作实际,就我区基层工会经费可用于组织会员集体活动、慰问、补助、奖励等支出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一、慰问补助奖励项目。(一)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二)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三)工会开展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的奖励;(四)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租赁或购买服装,辅导聘用费;(五)职工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六)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秋游等集体活动;(七)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

二、慰问补助奖励标准。(一)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基层工会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节日(具体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实行总量控制,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800元。(二)基层工会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基层工会可在会员生日当月,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不超过300元(三)基层工会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可对获奖人员予以奖励,但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队员的三分之一,奖励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年内多次开展文体活动比赛的,全年奖励性经费开支不得超过人均500元。(四)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原则上以自备或租用服装为主,如确实需要可给参赛队员购买服装(人均不超过500元),年内每名参赛队员只享受一次。(五)基层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六)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春秋游活动,应严格控制在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年内活动次数总共不超过两次。春秋游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文体活动误餐补助标准予以安排。(七)工会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在职会员生育、住院、过世及会员直系亲属过世等,基层工会应予慰问并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情况研究确定。

三、具体要求。(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基层工会应根据本级工会经费收入水平,遵循合理、适度原则,确定慰问、补助、奖励发放的具体标准。具体标准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要符合自治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做到切实可行、职工满意。(二)切实加强管理使用。基层工会要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规定的宣传,正确认识工会经费与国家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区别;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移到工会账户支出;工会会员要及时缴纳会费。(三)确保手续齐全。基层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工作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并附上参与活动人员名单,奖励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等。(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年度工会经费用于慰问补助奖励情况要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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