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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在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时,有的境外企业自己承担在境内发生的税费,有的境外企业则需要境内企业承担在境内发生的所有税费,在这两种情况下,税费计算如下:(以下计算未考虑增值税及附加) (1)税费由境外企业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外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 预提所得税=100×10%=1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00 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90 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0 (2)税费由境内企业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内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 预提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11.11 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100 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1.11 说明:根据分录,如合同规定的是不含税价100万元,则以上分录中的费用—技术指导费科目计入的金额1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为境外公司负担的预提所得税11.1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但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是含税价111.11万元,则境外公司取得的款项相同,但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11.11万元。 二、增值税及附加 (一)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方式 根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 0 1 3〕 1 0 6号 ,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接受境外企业的技术指导费服务方,负有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技术指导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为6%. 应扣缴税额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根据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企业支付技术指导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及附加计算方式: 1、税费由境外公司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外公司负担,税费计算如下:(说明,代扣增值税同时需代扣附加税费,其分别是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1%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合计为增值税额的13%) 预提所得税=100÷106%×10%=9.43(万元); 代扣增值税=100÷106%×6%=5.66(万元); 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5.66万×7%=0.4(万元); 代扣教育费附加=5.66万×3%=0.17(万元); 代扣地方教育附加=5.66万×2%=0.11(万元); 代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66万×1%=0.06(万元); 代扣税费合计=15.83(万元); 境外公司取得技术指导费为:100万-15.83万=84.17(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00÷106%) 94.34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106%×6%)5.66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00÷106%×10%)9.43 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 (100÷106%×6%)5.66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5.66×7%)0.4 其他应付款——代扣教育费附加 (5.66×3%)0.17 其他应付款——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5.66×2%)0.11 其他应付款——代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66×1%)0.06 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84.17 2、税费由境内公司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内公司负担,税费计算如下:(说明,代扣增值税同时需代扣附加税费,其分别是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1%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合计为增值税额的13%)。 预提所得税=100÷(1-6%×13%-10%)×10%=11.21(万元); 代扣增值税=100÷(1-6%×13%-10%)×6%=6.72(万元); 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6.72万×7%=0.47(万元); 代扣教育附加费=6.72万×3%=0.2(万元); 代扣地方教育附加=6.72万×2%=0.13(万元); 代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6.72万×1%=0.07(万元); 代扣税费合计=18.8(万元) 境外公司取得技术指导费为:100÷(1-6%×13%-10%) 6.72-18.8=10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00÷(1-6%×13%-10%))112.08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2.08×6%)6.72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12.08×10%)11.21 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 (112.08×6%)6.72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6.72×7%)0.47 其他应付款——代扣教育附加费 (6.72×3%)0.2 其他应付款——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6.72×2%)0.13 其他应付款——代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72×1%)0.07 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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