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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这6项内容要理清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12-2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经常出现。质疑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一种救济渠道,也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有效举措。如何更好地面对“质疑”,处理“质疑”,利用“质疑”推进工作,我想大家需要厘清下面内容:

一、质疑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页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此,质疑的内容按阶段可以分为标前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标中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和标后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

二、谁来质疑?

供应商是质疑的主体,《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均提到了“供应商”一词,“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那么只要是供应商就能够提出质疑?答案显然不是。例如某家具项目,没有家具生产、销售相关资质的电脑公司质疑其采购文件不合理;某货物项目,未中标的A公司质疑未中标的B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等,这些质疑均不构成有效质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因此,能够提出质疑的为潜在投标人及参与该项目的利害关系人。

三、谁来受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质疑回复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这些条款均明确了质疑受理的主体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但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授权范围内的质疑进行回复,超出范围的质疑还是由采购人来受理。

四、质疑有效期怎么算?

有效质疑必须满足主体有效、内容有效、时间有效等几个必要条件。主体有效即质疑的主体必须为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内容有效是只能就所参与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质疑,以上两方面在前面均有提及,本部分只就时间有效进行解释。时间有效是指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知道或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如何认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详细说明如下: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供应商通过公告获取文件,则质疑有效期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二是供应商通过点对点方式直接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处获取文件,则质疑有效期从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质疑有效期从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即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如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的,开标结束之日就是质疑的起算日期,对谈判过程提出质疑的,谈判结束之日就是质疑的起算日期。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质疑有效期从中标、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在这里,又引出一个问题,公告期限是多长时间?2015年7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指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另外,对于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参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质疑的时效期间应当从起算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例如,某项目于2016年3月2日(星期三)9:00开标,当天上午开标结束,如果有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则质疑时效期间应当是3月3日(星期四)至3月11日(星期五)的7个工作日。

五、质疑答复期为几天?

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六、对质疑回复不满意怎么办?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页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对于质疑,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大家一起探讨,这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些体会,欢迎各位同行指正。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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