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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权分配必须考虑的10大问题及股权投资协议涉及的权利条款

 黄肥虎 2016-12-21

    创业公司股权分配必须考虑的10大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5月底,中国的企业数量是1959.4万户,平均每天有1万多家企业注册,每分钟诞生7家企业。但是,中国企业的存活率却很低,截至2012年底,14.8%的企业存活期不到1年,28.8%的企业存活期不到2年,近一半(49.3%)企业的存活期不到4年。每家创业企业具体的死因多种多样,但是,影响创业企业生死存亡的,肯定有合伙人股权,尤其是在万众创业的现在,很多对股权都不太了解的人,就匆匆踏上了创业之路,为创业的未来埋下了一个致命的灰色炸弹。

    1、创业团队是否有大家信服明确的老大?

    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老大的股权设计。老大不清晰,企业股权没法分配。创业企业,要么一开始就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要么磨合出一个老大。很多公司的股权战争,缘于老大不清晰。比如,真功夫。企业有清晰明确的老大,并不必然代表专制。苹果、微软、Google、BAT、小米等互联网企业都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老大不控股时,这些企业都通过AB股计划、事业合伙人制等确保老大对公司的控制力。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可以民主协商,但有意见分歧时必须集中决策,一锤定音。另外,在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层面,老大对公司有控制,公司才有主人,才不会沦为赌徒手里不断转售的纸牌。看统计数据,有13.5%的企业没有明确老大。这不仅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企业的决策效率,甚至引发创业团队内部的股权战争。 

     2、创业团队是否有合伙人?

    在过去,很多创始人是一人包打天下。而现在,看看新东方三驾马车、腾讯五虎、阿里巴巴十八罗汉,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创始人单打独斗心力难支,合伙人并肩兵团作战共进退才能胜出。说“初创企业合伙人的重要性胜过风口的商业模式”,并不为过。在实践中,有很多创业者问如何做「员工」股权激励,但很少有创业者问如何做「合伙人」股权设计。即便有些创业者意识到合伙人的重要性,但你见到他们公司的股权架构时就会发现,上边还是慈禧,下边还是义和团。他们认为的重要合伙人,很少持股。合伙创业,合伙人既要有软的交情,也要有硬的利益,才能长远。只讲交情不讲利益,或只讲利益不讲交情,都是耍流氓。但统计数据,有17.71%创业企业都只有光杆司令创始人,没有合伙人。创业路上,你们想一个人爬雪山过草地吗? 


     3、创业团队是否完全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在过去,如果公司启动资金是100万,出资70万的股东即便不参与创业,占股70%是常识;而现在,只出钱不干活的股东“掏大钱、占小股”已经成为常识。以前的创业意识,股东分股权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据是“出多少钱”, 「钱」是最大变量,在现在,「人」是股权分配的最大变量。很多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都是“时间的错位”:根据创业团队当下的贡献,去分配公司未来的利益。创业初期,不好评估各自贡献,创业团队的早期出资就成了评估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这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成了公司大股东,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但资金不足的合伙人成了创业小伙伴。建议,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要占大头。人力股要和创业团队四年全职的服务期限挂钩,分期成熟。对于创业团队出资合计不超过100万的,建议资金股合计不超过20%。根据统计数据,近一半(43.11%)的创业企业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这可以是一个结果,但慎重将团队成员出资当成决定股权分配数量的依据。对于剩下的近一半(56.89%)不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的创业企业,公司得有其它决定合伙人股权分配数量的公平合理依据。比如,以往工作履历、对创业项目未来的参与度与贡献度、承担的创业风险等。

    4、创业团队是否签署了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创业团队股权的一些进入机制(激励股权预留、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等)与退出机制(分期成熟、回购等),很难写进工商局推荐使用的标准模板公司章程。因此,建议创业团队就股权的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单独签署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根据统计数据,高达40.07%参与体检的创业企业都没有签署股权分配协议。对于这些企业,你们回去翻翻你们的公司章程,知道合伙人如何进入退出吗?

    5、创业合伙人是否有退出机制?

    合伙人股权战争最大的导火索之一,是完全没有退出机制。比如,有的合伙人早期出资5万,持有公司30%股权。干满6个月就由于与团队不和主动离职了,或由于不胜任、健康原因或家庭变故等被动离职了。离职后,退出合伙人坚决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1)《公司法》没规定,股东离职得退股;(2)公司章程没有约定;(3)股东之间也没签过任何其他协议约定,甚至没就退出机制做过任何沟通;(4)他出过钱,也阶段性参与了创业。其他合伙人认为不回购股权,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对合法回购退出合伙人的股权束手无策。对于类似情形,通常建议(1)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通常占10-20%之间),人力股占大头(80%-90%之间),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务期限挂钩,甚至核心业绩指标挂钩。

    (2)如果合伙人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离职合伙人可以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

    (3)鉴于咱们中国人“谈利益,伤感情”的观念,我们建议,合伙人之间首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沟通理解到同一个波段,做好团队的预期管理,然后再做方案落地。根据统计数据,仍然有大量企业(41.10%)并没有任何合伙人退出机制。即便是已经有合伙人退出机制的企业,退出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被执行性,以及合伙人团队对退出机制的认同感有多高,也是个问题。

     6、外部投资人是否控股?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对股权缺乏基本常识的,不仅仅是创业者,也包括大量非专业机构的投资人。比如,我们看到,有投资人投70万,创始人投30万,股权一开始简单、直接、高效、粗暴地做成70:30。但是,项目跑2年后,创始人认为,自己既出钱又出力,吭哧吭哧却干成了小股东,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却是大股东,不公平。想找其他合伙人进来,却发现没股权空间。投资机构看完公司股权后,没有一家敢进。优秀合伙人与后续机构投资人进入公司的通道都给堵上了。太多上市公司投资个三五百万,甚至有的孵化器投资个三五十万,都热衷于控股创业企业。他们认为,股权占的抢的越多越好,很多初创企业,一开始把股权当大白菜卖。等到公司启动融资,发现股权结构不对,想对股权架构进行调整时,发现微调早期投资人股权就是动人家价值三五百万的蛋糕,是活生生“烤”验人性。人性,又有几个人经得起“烤”验?根据统计数据,高达19.49%参与体检的创业企业由外部投资人控股。这些企业在未来招募合伙人与外部融资时,都会经历股权之痛。如果没有在创业早期调整股权结构,这会给后续合伙人与机构投资人进入添堵,进而限制了公司的发展。

     7、是否给兼职人员发放大量股权?

    很多初创企业热衷于找一些高大上的外部兼职人员撑门面,并发放大量股权。但是,这些兼职人员既多少时间投入,也没承担创业风险。股权利益与其对创业项目的参与度、贡献度严重不匹配,性价比不高。这也经常导致全职核心的合伙人团队心理失衡。对于外部兼职人员,建议以微期权的模式合作,而且对期权设定成熟机制(比如,顾问期限,顾问频率,甚至顾问结果),而不是大量发放股权。经过磨合,如果弱关系的兼职人员成为强关系的全职创业团队成员,公司可以给这些人员增发股权。根据统计数据,有13.17%参与体检的创业企业给兼职人员发放大量股权。

     8、是否给短期资源承诺者发放大量股权?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希望借助外部资源,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当成公司合伙人大额发放股权。但是,资源入股经常面临的问题是:(1)资源的实际价值不好评估;(2)资源的实际到位有很大变数;(3)很多资源是短期阶段性发挥作用;(4)对于价值低的资源,没必要花大量股权去交换。对于价值高的资源,资源方也不愿意免费导入。因此,对于资源承诺者,通常建议,优先考虑项目合作,利益分成,而不是长期股权深度绑定。即便股权合作,主要也是与资源方建立链接关系,通过微股权合作,且事先约定股权兑现的前提条件。根据统计数据,有12.61%的企业给短期资源承诺者发放大量股权。 

     9、是否给未来管理团队与员工预留了一定比例的股权?

    创业就像接力赛,需要分阶段有计划地持续招募人才。股权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因此,创业团队最初分配股权时,应该有意识地预留一部分股权放入股权池,为持续招募人才开放通道。

    根据统计数据,有17.57%的创业企业没有给后续人才进入预留股权通道。如果创业团队后续对预留股权招募后续人才达不成一致意见,这会影响到人才招募,进而严重影响公司发展。

    10、创业团队是否有跟配偶就创业股权进行钱权分离的协议?

    全职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核心团队,是创业合伙人。容易被忽视的是,创业合伙人的配偶,其实是背后最大的隐形创业合伙人。关于配偶股权,一方面,很重要。中国的离婚率近年有上升趋势,创业者群体的离婚率可能高于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法律,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另有约定。创业者离婚的直接结果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土豆创始人王薇因为配偶股权纠纷,影响了土豆的最佳上市时机,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创投圈还专门为此设计了“土豆条款”,简单粗暴地要求创业者配偶放弃就企业股权主张任何权利;但另一方面,很敏感。处理不当,股权没分完,婚先离了。根据统计数据,有高达60.03%的创业企业没有就配偶股权做到钱权分离。如果婚姻出现变数,创业者只能愿赌服输。

    创业公司股权投资协议涉及的权利条款

    一、股权转让优先权

    条款含义:

    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前,如果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可同时设定享有选择优先出售或跟随售股的权利。

    参考表述:

    1.本次出资完成至投资方退出被投资企业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转让公司股权;

    2.原股东经投资人书面同意转让股权的,投资人享有下列选择权:

    ●优先购买权

    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出售权

    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全部股权的优先出售权,转让价格以不低于本协议第X条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为限;

    ●跟随售股权

    在受让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投资人跟随原股东一起出售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以不低于本协议第X条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为限。

    二、强制拖售权

    条款含义:

    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原股东没有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参考表述:

    投资人行使卖出选择权的同时,有权要求股东A将其所持有被投资企业N%的股权(按与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同等的价格)出售给投资人指定的买方,而在此情况下,股东A有义务将其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与投资人同等的条件与投资人一起出售给相关买方。共同卖股权  条款含义:

    是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之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比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投资人以同样价格可以向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投资人放弃这一权利。

    参考表述:

    投资人享有共同卖股权。若股东(“卖方”)打算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需经投资人同意),投资人被赋予以下选择权:

    1.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出售股份”

    2.按照“卖方”及投资人当时的各自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

    三、优先购买权  

    条款含义:

    指投资人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人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人控股比例的下降。

    参考表述:

    ●A类优先股

    股权持有人有认购最多与其持股比例相当的公司任何新发证券的优先认购权,且购买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应与其他潜在投资人的购买相同,如果有【A类优先股】股权持有人放弃购买其优先认购权,则其他【A类优先股】股权持有人有权认购其放弃部分。

    被投资企业新增资本时,投资人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反稀释约定  

    条款含义:

    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约定,按照该约定,后来加入的投资人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

    参考表述:

    1.投资后,无论被投资企业以何种方式引进新的投资人,应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并应确保新投资人的投资价格不低于本轮投资的价格。

    2.当被投资企业增发时,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低于投资人对应的公司估值,投资人有权从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常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五、分红权  

    条款含义:

    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被投资公司过度分配利润而对投资人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参考表述:

    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人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被投资企业在未经过投资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者双方就被投资企业将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就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将由投资人和股东A按照N%对M%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在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不进行分红。但自投资期满后,且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后的一个月内,被投资企业应按上述的分红比例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本条的规定即视为投资人和股东A已就前述分红事项作出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六、轮流、强制清算权  

    条款含义:

    旨在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时,投资人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投资人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投资人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投资人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参考表述:

    投资人有权要求将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并且清算所得应当先支付给投资人。原则上投资人与股东A将根据股权比例对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但股东A应当确保投资人获得清算分配款项/财产不低于本协议第X条计算的协定价格(投资本金+回报)的110%。如果投资人按照股权比例分得的剩余财产低于协定价格的110%,就差价部分,投资人有权在股东A根据股权比例应分得的剩余财产中直接扣除。扣除后的剩余财产(如有)将分配给股东A。股东A承诺届时将在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做出同意公司清算,且按前述方法分配清算后财产的意见。投票权、七、经营管理权

    条款含义:

    通常在投资后,公司治理结构中,投资人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享有一票否决权,并享有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参考表述:

    1.各方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N人,投资方有权提名N人担任标的公司董事,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上述投资方提名的人士出任公司董事。标的公司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变更手续。标的公司新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2 .各方同意并保证,所有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上述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监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提名该名董事、监事的一方继续提名继任人选,各方并应保证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该等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3 .投资方董事对标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负责监督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使用,保证新增注册资本用于协议约定的用途。

    4 .下列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标的公司董事会中的投资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会决议事项,则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2/3)以上,并在投资方的股东代表出席且同意的条件下,方可形成决议: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业务范围、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

    ◆购买和处置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资产;

    ◆公司向银行贷款单笔超过500万元或累计超过1000万元 的;

    ◆对外保证或者担保;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吸收新的投资或者对外投资;

    ◆提起重大诉讼或仲裁;

    ◆超过公司年度预算10%的支出;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其它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转自:中国资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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