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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消协公布2012年消费者维权十典案(2013.1.1)

 新屏轩 2016-12-21
 
2012年,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共接受消费者咨询960次,投诉案件2086件,已办结202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6万元。201311日,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银行高息误导消费者
20094月,77岁的崔先生在呼和浩特市八一市场某家银行存款时,有一位戴银行标志的工作人员向其介绍:有一种连续存款3年,利息更高的存款方式。崔先生当即存入1万元。3年到期后去该银行取款,却被告知是入了保险,需连续交10年,本金和利息都不能取出。
2012520日,崔先生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最终该银行退还消费者入保的1万元并支付了利息。
 
【案例二】房屋装修问题多
20117月,王先生与一装修公司签订了总价值6.4万元的装修合同。在装修过程中,王先生发现有多处瑕疵,年底装修完毕交工后,先后出现木柜裂纹、墙面不平整有空洞,并有部分墙砖脱落等现象。
201242日,王先生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装修公司赔偿消费者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
 
【案例三】新买轿车状况频发
201011月,消费者康先生以33万元的价格在一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康先生先后去该4S50多次,多次更换部件、维修,转向系统异响仍未解决。
201112月,康先生来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经消协多次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的规定,20125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给消费者退车,一次性退还购车款及附加费。
 
【案例四】旅游受到意外伤害
2012725日,消费者霍先生在一旅游公司参加的“沙漠草原”3日游,在骑马时发生意外。霍先生右脸摔伤,缝合6针。
经消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费用共计26000元。
 
【案例五】住宅与样板房不符
20122月,消费者郭先生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一楼盘以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住宅。交房时郭先生发现与当时所看的样板房并不一致,其窗户比样板房高出50多公分。郭先生曾多次要求退房,但一直未能解决。
20124月,郭先生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开发商退还郭先生购房款56万元及利息。
 
【案例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今年85岁的康先生每天在自家居住的小区晨练。20126月份的一天,有几个年轻人拿着宣传材料让康先生看,并解释说是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公益项目,免费为老干部发放饮水机。康先生认为既然是免费,就领了一台。几个年轻人把货送到,安装完后说,机器免费,但要1000元后续维护费。由于康先生年事已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就交了1000元。家人回来后发现上当受骗,便带领康先生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经消协查看其宣传材料,认定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经多次调查走访,终于在一店内找到销售饮水机的人员,指出了名为免费、实为收费的欺诈行为,当场为康先生追回了被骗的1000元。
 
【案例七】新购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
20111223日,孙先生在呼和浩特市一家电器城以9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在观看时发现屏幕透光,图像不清,影响正常观看。经与售后联系,给予修理后仍然达不到理想效果。随后再与售后联系,再次修理后仍然效果不佳,孙先生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2012年初,呼和浩特市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的规定,给予退货,退还孙先生购物款9400元。
 
【案例八】未办许可证先售房
王先生于20111031日交付2万元定金,购买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个楼盘的预售房。协议中约定,1个月内要交房款总额的40%,其已交的2万元作为定金不退,抵交房价款。1个月后,王先生不想购买此房,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多次讨要均遭拒绝。
20121月王先生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呼和浩特市消协工作人员再次到该房地产企业调查,证实该企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规定,经调解该企业退还消费者定金2万元。
 
【案例九】假冒商品质量差
2011102日,消费者黄女士在呼市玉泉区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名牌卫浴设施。售后人员上门安装后使用正常。半年后,发现马桶不能上水,维修后仍不能上水,售后人员不予解决。黄女士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该品牌的厂家代表到黄女士家中查看,认定其为假冒产品。经销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的规定,经消协调解,经销商退还消费者购货款1000元并赔偿1000元。
 
【案例十】大棚膜质量不过关
20126月,家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野马图村的村民王某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协进行投诉。王某称:201111月,他在赛罕区大台村一家棚膜经销商李某处购买大棚膜7卷(100米×8米×0.11米),每卷80公斤,每公斤18元。使用至20122月份时,棚膜出现断裂现象。到4月份时,7个大棚的棚膜已完全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农产品也出现减产现象。随后,王某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协进行投诉,要求棚膜经销商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双方达成一致,由经销商赔偿王某购买大棚膜款1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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