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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不同期?医院担责

 冷水禾青 2016-12-21

  

  

  文/罗志华

  

  


案情回顾

  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据了解,该院出示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虽然清楚详细地书写着“术中可能出现损伤血管、神经等风险”等提示语,但据刘先生回忆,他在同意书上签字时,“风险”栏及“并发症”栏均是空白的。经过相关机构鉴定,这些内容不是同期书写形成,而是之后另行添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分析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是因为如此书写病历的医生十分普遍,而医院因此输掉官司却很罕见。首先要看到,医院之所以输掉官司,是因为医生采取了先“留白”再填写的病历书写方式,假如在与刘先生签订知情同意书时,医生填上了后来添加的内容,刘先生也极可能仍然会接受手术,之后的责任就很难算到医生头上。而根据医疗操作常规,这两项内容是最明显的风险和并发症,医生只要不“留白”,就十有八九会将这些内容填写上去。

  

  这起案件会让不少医生猛然醒悟:先“留白”再填写的病历书写方式,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假如这个习惯不改,说不定哪天会因此吃上官司。然而在现实中,这种书写方式却司空见惯,甚至每位一线医生都可能这样做过,不仅知情同意书如此,其他病历文书也是如此。比如,无论是入院病历,还是病程记录、抢救记录等,都规定了严格的书写时限,由于医生有时极为繁忙,将相关内容“留白”,等有时间再补记,就成为既常见又迫不得已的一种选择。但从法律的层面看,超出时限写书病历就属违规,而导致违规的原因,则很难被采信。

  

  通常被人们所理解的医生“篡改病历”,针对的是在原有内容上的增减与修改,鉴定笔迹,也多是针对笔迹是否连贯一致,有没有改动或擦痕等,但书写时间上的差异,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起案件警示医生,病历的完整性既有空间要求,也要有时间上的要求,因此即使工作再忙,也应按时完成各种病历,只要病因内容不是同期书写形成,一旦被告上法庭,输掉官司的可能性很大。

  

  此案虽对医生构成较大压力,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却对保护患者利益极为有利,除了可让患者赢得官司等现实好处外,也会倒逼医生更加谨慎地执业,并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病情分析和病因书写,这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知情权等方面,都大有好处。

  

  编辑?王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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