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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宜春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医保,但这些费用不予支付

 林如老师图书馆 2016-12-21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0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将试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我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高校大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宜春中心城区市以上(含市直)单位管理的大、中、小学学生、各类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到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其他居民集中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办法》同时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时间。


  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应超过次年的2月28日


  存在特殊情况( 流动人员子女、新生儿、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 的城乡居民可在非缴费期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金额

  在新的中央或省文件下达之前,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先按照2016年度每人57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费150元。


  城乡居民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补缴2017年度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超过年度参保缴费期不予办理规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医保,中断参保后续保的,需从2017年开始补缴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普通门诊家庭账户统筹,自2017年开始,城乡居民门诊家庭补偿金每年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不含当年划定家庭账户后参保的新生儿),并按照参保登记时明确的家庭成员关系,通过系统绑定的方式实现以户为单位建立起门诊家庭账户,实现家庭成员门诊医疗统筹使用。


  推行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统筹制度,统一规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与保障水平。目前暂定两类、27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在住院医疗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其中6万元以内(含6万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报销比例支付,6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办法》还要求,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办法》明确,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况造成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工(公)负伤、职业病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戒)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所致的;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记者黄龙)


▍编辑:熊瑛;编审: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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