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冬天,到现在还不算太寒冷, 但云南近期连续发布的几个涉矿规定,恐怕会让矿业权人觉得, 这个冬天不仅比往年来得早,也'冷'得不同寻常。 继9月9日《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后, 云南省又在一个月内连续祭出猛招, 11月9日《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11月25日《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月28日《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涉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说,都是为了保护一片青山绿水! 甭管你是站着,还是躺着, 能否躲得开接得住这些“招”,且听我慢慢与你分解: 第一招: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形成, 按部门职责“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审查机制 看到这你也许还庆幸:我是在云南有矿业权,但我又没打算再新拿矿权,这与我有毛关系? 那请你凝神静气应对下面的“组合拳”吧! 第二招:已有(省级发证)矿业权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申请时, 各州、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对矿业权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含基本农田), 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 如无相关审查意见的,省厅不予受理相关报件申请 第三招,各级国土资源局在上传本级发证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配号申请时, 必须在意见中明确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 不涉及的,须注明“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 涉及的,需注明保护区或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种类、名称,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对注明内容清楚、规范的配号申请项目,省厅予以放行 凡不按要求注明或内容不清楚、不规范的,不予放行
那简单点说,就是不管哪级发证, 今后你在申请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的时候, 除了最终仍要由国土部门审批以外, 还要先由“有关部门”对矿区范围, 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含基本农田)、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进行审查, 如涉及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否则不予批准。 “有关部门”有哪些?—— 环保、住建、林业、水利、农业、工信、电力、交通、安监, 我知道,作为矿业权人, 你早已对原先的矿业权“审批之旅”过于漫长,多有抱怨, 这一下,又增加了许多必须去买门票的“景点”, 是不是对“审批之旅”何时能到终点已感到绝望?
是“审批之旅”已经被戛然而止的矿业权人! 不信,你继续往下看, 第四招:已有矿业权在各类保护区的,以及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变更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 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手续。 怎么样,这招更厉害吧? 在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不仅不准再“生长”, 这还好理解,毕竟身在在保护区了嘛, 但你想转给别人也不允许,就没道理可讲了! 更要命的是“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这句, 探矿权不能转为采矿权,等于宣告了各类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的“死刑”! 当然,对花钱来探矿玩的没有影响,如果有的话! 后面还有, 第五招:已有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项目压覆区,因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不同意而依法不予办理变更和延续登记的,及时告知矿业权人按规定办理矿业权注销手续 看到没有,你的矿业权因涉保护区不能变更和延续, 一句“及时告知矿业权人按规定办理矿业权注销手续”就把你终结了, 且慢,与保护区重叠的已有矿权,当初也都是合法取得的啊! 既然如此,为什么翻遍这些文件, 却难寻任何有关对矿业权赔偿补偿的只言片语, 说不办就不办,说注销就注销,有权就是任性! 那因此给矿业权人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负责?
第六招: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行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成交或探转采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含采矿权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项目,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其中之一)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不得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新立登记 要看懂这条规定,必须看清楚这里的两个要害, 一它指的是2015年5月29日《实施意见》实行后招拍挂成交或申请探转采的项目, 二是这些项目的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其中之一)不符合《实施意见》的规定, 到这你已经看出问题了,对吧?—— 矿业权的招拍挂不是国土部门组织或委托的吗, 那2015年5月29日《实施意见》出来以后出让的, 矿业权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既然不符合《实施意见》的规定, 为什么还要继续招拍挂,并确认成交呢, 这不是给人挖坑吗?问题还不止于此,一则, 明显是矿权出让部门的错,凭什么让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何赔偿,难道又成无头案? 再者,对《实施意见》之前已经完成探矿工作的探矿权, 因为政策变化而不能申请探转采, 将直接导致其所有探矿投入化为乌有, 而给他们的又是一句简单的“不得办理划定矿区范围”! 矿业权整合也好,转型升级也罢, 所谓要依法、依市场的方式, 是不是只是一句纸面上的话而已? 这就好比,我的奥拓车档次是低, 但我不违规不违法明明开得好好的, 你凭什么一夜之间非要让我换成奥迪, 不换就不准上路呢?关键是,换车的钱你又不出! 是不是看到这里,作为矿业权人, 你已经十分“蓝瘦香菇”了? 而我想说,悲催的远不止是你一个矿老板!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已近十年, 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但这仅仅是一句口号性的宣示吗? 不然,为什么时至今日, “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屡屡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意无意的漠视和忽略, 却仍然可以堂而皇之登堂入室! 加强对各类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当然没有错, 矿业权整合,矿山转型升级这也没有错, 但难道就能成为任意损害探矿权、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借口和托词? 更何况,在2016年11月27日刚刚发布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 指出了“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的原则和任务。
能真正给仍在“矿业寒冬”中瑟瑟发抖的矿业权人带来点春天的暖意! 不过,有智者说了,中央之所以要出这样的《意见》, 恰恰说明,在“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这件事上, 以前做得很不好!很不够! 因此,矿权人自己也要明白一个道理, 那就是——“自助者天助”! 不能指望着有了《物权法》和这次的《意见》, 你的合法权益就能自然而然的受到尊重和保障! 来源:云南矿业律师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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