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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赔了5万医疗费!| 人力资源法律

 命馨甘 2016-12-22


文 | 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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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1日,江小二入职惠州SK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江小二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江小二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江小二自行垫付。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4年7月1日,其返回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江小二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同意支付,接下来就是打官司了。


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江小二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江小二医疗费56554.2元。


公司认为江小二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江小二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


江小二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于是,公司提起了上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本案中,虽江小二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江小二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当应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公司觉得很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原判决公司承担江小二的医疗费依据不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中,虽江小二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江小二承诺放弃购买社保是无效承诺,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员工江小二缴交社会保险。


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致使江小二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未缴纳期间公司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按规定承担。经核算,公司应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SK公司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故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获取高院裁定书,请回复关键词“1024”)


童鞋们,看完这个案例,你是不是对你们公司个别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做法有点小小的担心了呢?


其实,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对公司来说风险大大的,以下这三大显性法律风险,公司必须面对!


一、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还包括工作过程中突发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等这些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工伤待遇轻则上万,重则数十万、上百万,如果不幸死亡,单单一项工亡补助金就达60多万。


二、员工患重大疾病怎么办?


没有医疗保险,实务中这笔本应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就全部转嫁到公司头上了,如果一个重病,要花的医疗费估计足以让公司老板的心隐隐作痛。


三、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虽然实务中有种观点认为员工主动放弃社保,事后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放弃社保本身就是一种无效行为,可以支持员工的诉求。


比如,广东高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25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看看这几个风险,公司躲无可躲,防不胜防!


所以,最终吃亏的还是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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