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在网上搜“一房二卖”,就出现一大推这样的新闻。 消费者辛辛苦苦赚钱买房却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何维权?近日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房二卖案,长沙一房地产开发商因一房二卖终尝到了苦果。不仅得退还消费者购房款143.5万元,还要赔偿消费者143.5万元。 事件 2014年年初,长沙消费者李某看中了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一处楼盘的两套商品房。同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支付两套房屋首付款合计143.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并约定一年内开发商为李某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同日,李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的物业费10067元。 法院审理 退还全部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公司在与李某订立合同之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李某订立合同时经过预告登记人李某萼同意,也未举证证明该预告登记已失效,使得原告李某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无法依据相应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赔偿一倍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恶意隐瞒两套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原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43.5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12月14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购房款143.5万元;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43.5万元;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34760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余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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