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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故事】FM:我妈杀了我爸,我却对她恨不起来

 【点石成金】 2016-12-24


来源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号sdjiancha)

欢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2016年5月28日,山东省日照市一名退休女教师突然用擀面杖殴打在其家中上辅导课的学生,致一死三伤;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患有抑郁症。


2016年8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一位父亲因自己的孩子哭闹,用手捂住口鼻致其死亡,经有关部门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4年10月17日,北京一男子在家中用刀砍死双亲,经有关部门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


这些案件,无不涉及一个特殊人群——限制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些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对其做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人们对此有着一种担忧,如果这些危害了社会的人就这样径直回归社会,岂不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果身边有这样的人,恶性案件一旦发生,谁应该为此负责?难道,法律对他们来说,真的是盲区吗?


在这些案件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又会如何作为呢?


今天,我们就从一个案件说开去,深入寻找一下这些问题的答案。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也是一个家庭极具悲剧色彩的经历。


我妈杀了我爸 我却对她恨不起 - 来自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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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日6时许,某市一栋居民楼内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谢华(化名)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杀死他的,是与他相濡以沫几十年的结发妻子——李萍(化名)。


“如果他起来了,我就完了。不能让他起来,一定要打死他。”李萍向警方这样供述。那天清晨,她几乎是毫不犹豫地举起铁锤,砸向倒在床上的丈夫。她说,那时她只想活下去。二十多年苦心经营的家,二十多年的爱与恨,就以这样决绝的方式画上了句号。


家,本应是最温暖的港湾。然而,当这个港湾已变成暴风骤雨的深渊,身心的疲惫和绝望吞噬了最后的理智——她疯了。


老谢哪儿去了




李萍的丈夫谢华是一名警察,女儿承父业考上了外地警官学院的研究生。但邻居们觉得这个家庭并不是很幸福。


检察官 刘静

在邻居的眼中,他俩感情不好,经常吵闹甚至打架,有时还能从楼上打到楼下。


2015年8月25日,谢华已经两天没有上班了。李萍跟谢华的同事打电话,称谢华病重,要他去家里看看。当晚,同事们来到谢华家。厚厚的防盗门开了,大家发现了床上的谢华的尸体,他的头部浸在血泊中,墙上有大量的喷溅血迹。他们立即报了警。


他起来我就完了




李萍杀死丈夫的消息很快传遍了这个老旧的小区。但是让邻居们意外的是,被害的并不是他瘦弱多病的妻子,而是实施家暴的男人。那么,事情究竟是因何发生的呢?李萍在看守所是这样供述的——


案发当天早晨6点左右,李萍在家中洗手间方便完后正准备起身,谢华走过来一把揪住她的头发,用力朝身后一甩。李萍踉跄了一下,倒在地上。


检察官 刘静

结婚二十多年,她和谢华的感情一直不好。谢华脾气暴,一言不合就对她拳脚相加。鼻青脸肿早已是家常便饭,甚至有几次李萍都被打断了肋骨,住进了医院。五六年前,李萍得了癌症,然而谢华还打过她几次,甚至李萍还差点因为打架而跳楼。


李萍二十多年的隐忍在瞬间爆发:“你干什么,孩子一不在家你又动手,你简直不讲理。你太欺负人了,我要去找你们领导,去告你,让你坐大牢!”李萍边说边开始穿鞋往外走。


据李萍的描述,这时候谢华用胳膊勒住了她的脖子,将她拖进了卧室,还用被子捂住她的头。她的眼前一片漆黑,仅存的理智告诉她:“完了,这下都完了。”她挣扎着躲开了丈夫的控制。谢华又从床尾的箱子上拿起一把锤子,但是他突然慢慢倒在了床上,锤子也掉了下去。


李萍说,此时惊慌与恐怖充满了内心,她想起了二十多年来谢华对她的威胁和恐吓:“不能让他起来,他起来我就完了。一定要打死他!”她捡起锤子,向谢华头上砸去。谢华动了一下,嘴里继续含糊不清的骂了几句。这让李萍更加害怕。她几乎是疯狂的继续用锤子砸向丈夫的头。


谢华再也没有了动静,李萍害怕了。她把锤子扔在床上,跑回自己的卧室插上了门,仿佛要把这一切死死的锁在外面。她瘫坐在地上,脑中一片空白。


孤独的深渊




2015年8月26日,李萍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杀人偿命,李萍必死无疑。


但是结果却让所有的人大吃一惊——


2015年10月18日,因李萍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被依法撤销。


经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萍患精神分裂症多年,作案时系在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的支配下,该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而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由市心理康复医院出具的证明中,有关李萍的病情分析是这样的:李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主要以幻觉妄想为主,在幻觉妄想的影响下出现一些行为的异常。这种病人往往没有自知力,会做出一些异常行为。主要表现为失眠、妄闻,凭空听见外面有人说话,说些难听的话。多疑,疑心周围人都在议论她,说她的坏话,行为怪异、紊乱,自言自语、自笑。


检察官 刘静

我们认为李萍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但本身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现病情未治愈,无自制力。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司法机关的决定使李萍的家人和邻居们恍然大悟。原来,她近几年所作出的种种“怪异”举动,都是精神异常所致。


这个结果听上去如此顺理成章,却又让李萍的亲人痛若刀绞。尤其是李萍的独生女儿谢菲(化名),回想起过去母亲的种种表现,她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她对母亲恨不起来。因为她回想到,母亲曾经求助过,父亲也觉察过,但一切都在她的疏忽中愈演愈烈。


那么,李萍的精神问题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从2004年开始,李萍夫妻就分屋生活。谢菲告诉检察官,每次被父亲打了以后,母亲就自己在沙发上发呆,一坐就是三、四个小时。近两三年,她经常晚上睡不着觉,坐在一边叹气,甚至有时候忘记穿衣服就要出门。最关键的是,她似乎无时无刻不处在紧张与焦虑中。她常常告诉女儿,有人要害她,有人要毒死她,还在墙上贴上了“安全第一”的海报。


检察官 刘静

李萍还把家里的窗户都装上了铁栏杆,用胶带把一些白色板子粘在窗户上,而且家里除了厕所以外其他房间的门都加了挂锁,防盗门也加了好几道锁,钥匙都在她手里,平常女儿回家必须得是李萍接,不然根本进不了门。还有一个异常行为就是她经常会没穿衣服就出门取报纸。有次女儿放假回家后发现家里的钟表都换了,以前的表秒钟转动时会有“滴答、滴答”的声音,李萍说听着像脚步声,害怕,都换成静音的表了。


李萍的举止异常,本应引起亲人的重视。可夫妻关系已然濒临崩溃,为什么连最为亲近的女儿都没有采取措施?


检察官 刘静

对这个女孩来说,父母感情不和,导致家庭本身就对她缺少关爱。她长期处在这种环境里,有厌烦情绪,采取了躲避的心态,对家里的情况不管不问。


丈夫的家暴、女儿的漠视,在这个家庭里,李萍没有得到丝毫温暖与关照。可这并不是一切,在她苦苦挣扎的时候,周围的至亲也没有为她带来希望和救赎。谢华曾在几年前提出过要送李萍去精神病治疗中心,但是李萍的娘家人坚决不同意。


检察官 刘静

李萍自2004年开始变得不正常,脾气暴躁并且怀疑有人跟踪报复她。经常说谢华在外有外遇,亲戚和李萍之间不再交往。李萍的侄子也说,两三年前谢华找李萍的哥哥商量把李萍送到精神病医院,家里人没同意,怕李萍去了精神病院后没人照顾。


机会就这样一点一点地消逝了。对一个存在精神障碍的人来说,放任不管就是最大的伤害。后来,因为身体原因,李萍不再上班了。而谢华因为担心李萍给他人带来麻烦,严格禁止她与邻居们来往。求助的门被一扇扇关闭了。就这样,李萍沉浸在孤独之中,把自己紧紧的关在家里。家暴在继续,恐惧和焦虑也在继续。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直至案发。


最后的救赎


检察官刘静 工作照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问了:像李萍这样有精神疾病的人,甚至还杀了人,如果因为她有病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而直接回归社会,那么,岂不有可能威胁到更多的人吗?这就涉及到一个词: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还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一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我国程序法上强制医疗程序的空白。具体到本案,在案件侦查完结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强制医疗意见”。


而李萍的病情就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重视。根据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诊断评估,当时,李萍攻击风险因素的危险性评估级别为最高级5级,即存在无论在家里还是在公共场所,都有持械针对任何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的风险。


检察官 刘静

李萍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对他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于2015年12月16日对李萍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李萍被送至市心理康复医院接受治疗。


但是李萍住院不到两个月,她的法定代理人便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检察官 刘静

李萍的家属对强制医疗这个程序还是有不太理解的地方。他们担心病人在精神病医院生活起居得不到良好的照顾。但是却忽略了李萍本身对于疾病的治疗。包括我们在办理此类强制医疗的案件时,受一些“家丑不可外扬”、“觉得家里有个精神病很丢人”等观念的影响,患者本人不愿意承认、家人不愿意送医、甚至对于强制医疗产生的费用有争议等等,都是我们办案中遇到过的阻力。


强制医疗,是对患者本人和社会公众的保护,而非惩罚。如果李萍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情况下回归社会,无论是对她自己还是对于公共人身安全,都是不负责任的。那么,此时的李萍是否应当解除强制医疗呢?在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检察官刘静依据事实证据,对李萍的情况进行了法理分析。


检察官 刘静

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是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而强制医疗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虽载明李萍治疗病情稳定,达到临床痊愈标准,但同时申明,不排除遇到突发事件会导致病情复发或者加重,影响其自身的控制能力和判断能力,导致因病情的影响而出现意外的可能性,因此仍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不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法院采纳了我院的意见,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日子一天天过去,由于接受了正规而系统的治疗,李萍的病情恢复很快。一段时间以后,经李萍申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诊断评估,认为其精神病性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此时攻击风险因素的危险性评估级别为0级,也就是说已经不存在攻击行为风险因素了。据此,法院对李萍依法解除了强制医疗。


现在,李萍的女儿谢菲把妈妈接到了她就读学校的城市,租了一个房子,母女俩一起生活。让她最欣慰的是,现在妈妈已经恢复了正常,她们重新过上了平静的日子。


强制医疗,作为国家通过对患者进行疾病治疗的强制措施,筑起了维护公众健康人身安全的坚实防线。我们期待着李萍式的悲剧不会重演,也期待和李萍有着相似命运的人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救赎。

亲爱的听友们,您对类似案件和强制医疗的有关规定有自己的看法吗?欢迎您在留言中留下宝贵的意见与建议。您还可以登录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平台,参与我们针对本期节目的话题讨论。有关反馈,我们将在今后的节目中和大家交流。


本期链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在新刑诉法具体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之前,我国强制医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这三种旧方式均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生,同时也使众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明确将强制医疗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强制医疗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强制医疗作为为了社会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一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审查机制,从法制的角度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在程序设计上将保证人权落到实处,在彰显法律尊严的基础上,保障了精神病患者本人的合法权益,使精神病人得到了有效的救治和帮助,维护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注:本案中除办案人员外,其余皆为化名,图片部分来源自网络)



播音|王蓉蓉

撰稿|王蓉蓉 程莉莉

制作|刘璠

监制|徐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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